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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苑:试用期无辜“被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10:13 金羊网-新快报

  应届毕业生小林好不容易找到工作,他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目前正处于试用期。然而,工作一个多月后,部门经理突然通知他,由于单位不景气,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小林对此十分气愤,他认为自己没有做错什么,难道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张启祥律师:

  虽然小林的劳动合同正处于试用期,但用人单位不能以单位不景气为由解除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四种情形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经济不景气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种。

  同时,《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这条严格规定了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而小林的单位也不属于这种情形。

  因此小林可以依法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谢少媛)

  (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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