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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能否“召回”重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10:24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 □戚若予

  在大学生就业态势逐年趋紧的大背景下,长春师范学院效法企业售后服务举措,推出毕业生召回制,于视听上确有新鲜感。但在我看来,所谓毕业生召回制是大学教育功能的退化和就业指导的错位。

  理由很简单,就是大学培养人才完全不同于企业制造产品,其质量标准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基于制造质量不合格而实施的产品召回制度,不能也不可能有效应用于人才培养质量之鉴定。

  尽管人们经常把大学培养人才比作工厂制造产品,那是从两者都有一个培养(制造)系统、都服务于人才(产品)终端来说的,并非对“终端”的定性描述。相对于任何工业产品而言,毕业生是大学培养的“特殊产品”,而他们之所以特殊,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是“人”而不是“物”。因此,用任何物化的刚性指标来评价人的质量,无论如何都是有所欠缺的。

  以毕业生召回制为例分析,其前提是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工作能力和职业技能不满意。那么,用人单位“满意”的标准是什么?比如职业技能,是毕业生达不到师范职业技能(比如普通话、粉笔字等等)的要求,还是毕业生不能授课?如果是基本职业技能欠缺,为何不能在4年的培养过程中解决而非得召回重修?如果是毕业生作为新师资上讲台不行,这本身就很正常,况且用人单位在试讲时就可以决定不予聘用。

  至于工作能力,应该是包括基本职业技能在内的一种综合能力。比如人际交往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比如研究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比如岗位适应能力和应对工作变化的能力,比如应用专业知识的能力和工作实践中面对新情况的自学能力等等。

  准确地说,这些都不是大学的课堂上教出来并且可以用量化指标衡量的,而是学生在大学的平台上接受综合教育养成的基本素质和发展潜力,这种综合素质及其发展潜力可以使其在毕业后的工作和社会平台上继续学习、继续完善,它是一种柔性的软实力。事实上,这种柔性软实力的强弱,是不可能用刚性的召回制度来评判衡量的。

  将召回制度用于就业指导,是大学片面理解了产品召回的效力,也是对企业“售后服务”手段的生搬硬套。一台汽车出售后,如果某个零件有问题、且该问题普遍存在于同型号所有产品身上,企业将其召回是可以修改设计或者更换零件的;而一个毕业生离校后,如果用人单位发现他(她)有问题,则很难判断是个案还是共性问题。如果是个案,则很可能与大学培养体制无关;如果是群体问题,召回实际上无法操作。

  另外,对毕业生的否定,也完全有可能不是毕业生的问题,而是用人单位对人才质量的误判和对人才使用不当造成的。这样的毕业生即使召回了,大学又该如何“修改设计”或“更换零件”呢?

  从人才培养的层面上讲,大学对学生培养,重在规格定位、专业教学和素质养成,即重在培养过程。大学对其毕业生不存在所谓的“售后服务”。因此,作为物的产品可以召回,因为它没有自我修改、自我完善的功能;而毕业生不必召回,因为他们是经过大学培养的,能够自我调整、自我设计的人。

  召回不是大学的义务,但培养永远是大学的责任。

  (编辑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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