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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高管人员对公司舞弊的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10:52 大洋网-广州日报

  魏明海

  财务丑闻、会计舞弊在各国都存在。从去年开始,美国司法机构接连对舞弊巨头世通、安然等公司的前高管人员进行了法庭审理。其中,前世通的CEO埃贝斯被判25年的监禁,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我国,一批在美上市的公司也正在按照《萨班斯法案》的要求进行内部控制的测评,以强化高管人员的责任,完善公司治理。如何强化高管人员对公司舞弊应承

担的责任?特提出以下对策思路。

  ■有些CEO和董事说他们不懂账目,那倒可能是个实情。但是,即使不懂账目,也不能免除其责任。

  ■在公司舞弊的责任追究中,CEO与CFO被绑在了一起,CEO和董事的责任也密切相关。这种情形在美国开始确立,在我国也有可能变为现实。

  ■在社会上,普遍存在一种说法:对高管抓得太严了,会阻碍经济的发展。这种说法不符合实际。

  财务出错公司高管难辞其咎

  只要人们把相关的事件联系起来,在美国就不难发现一系列大公司的舞弊案件、《萨班斯法案》、一系列针对公司高管的刑事指控和法庭审理,是向那些“阿”、“哈”或者“那不是我”的公司高管人员敲响了警钟。由此推断,美国将进入一个公司高管必须重新塑造其领导风格,必须承担更高要求托管责任的时代。

  传统上,美国公司高管都习惯于这样一种商业伦理。当监管者敲他们的门,他们因为一些财务和会计问题被逮住时,不要认罪,最多就是由公司赔点钱、罚点款。但是,2004年发布的新的《美国联邦判罚指引》为了提升商业伦理文化,在对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中,全面清理了原有的灰色地带。先前实施的《萨班斯法案》,也意味着如果高管人员不能确保公司行为的适当性,那就是失职,他们就必须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换句话说公司行为与高管人员的责任之间是紧密关联的。只要公司在财务和会计方面做错了,他们就很难脱得了干系,就很难证明他们是诚实的。除非他们要稳稳地把住,让公司不违法,从而确保不被卷入法律的纠纷和漩涡。

  高管人员捆绑在一起的责任

  现代公司治理和企业管理强调授权、分工和团队协作。比如,很多公司都设有董事会和管理层,在CEO(首席执行官)之下还设有CFO(首席财务官)、COO(首席运行官)等。但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高管人员与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往往是捆绑在一起的。有关世通会计舞弊责任人的法庭审理结果表明,不仅CEO和CFO要坐牢,其他所有的董事都被判巨额的经济赔偿。在对公司舞弊责任的追究中,分工并不免责,分工也并不代表CEO和董事没有责任。

  就拿财务会计这样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来说,有些CEO和董事说他们不懂账目,那倒可能是个实情。但是,即使不懂账目,也不能免除其责任。

  此外,不知情常常是CEO和董事认为自己不需要对公司的舞弊负责任的一个理由。事实上,如果他们履行了勤勉的责任,CEO和董事们就不应该不知情。他们都有实权,有信息优势,可从各种各样的渠道得到很多内幕信息。另一方面,如果他们真的不知情(只有天晓得,人只能是假设),那也是不可以得到原谅和宽恕的。这就形成了所谓的“知情推定”和“不可宽恕”两条责任确定的原则。在公司舞弊的责任追究中,CEO与CFO被绑在了一起,CEO和董事的责任也密切相关。这种情形在美国开始确立,在我国也有可能变为现实。

  高管只能获取正式的利益

  过去,法律通常并没有明确规定CEO、CFO和董事在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方面的责任。但从委托代理理论、从受托责任的角度看,他们都被赋予了这一神圣的责任。《萨班斯法案》实施之后,CEO和CFO除了要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外,还需要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有效实施负责。如果公司在美国上市,CEO和CFO都必须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签名认可,董事也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有效实施负有责任。

  内部控制尽管有多种目标,但确保会计记录真实、完整、合法是最重要的一个。可以这样说,内部控制是确保信息形成和披露真实、完整、合法的重要控制机制。如果公司建立和有效实施了内部控制,信息形成和披露就有了基本的保障,投资者保护也就有了基础。此外,内部控制既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也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很多案例表明:内部控制能够很好地将公司治理与企业管理连接起来,一方面不使公司治理落空,另一方面又不会让企业管理失控。因此在实践中,内部控制对高管人员具有新的特殊意义。

  有些高管人员,既想从公司取得工资、分红,还想得到股票期权、送股;既想从公司得到明的报酬,还想从公司暗暗地得到好处;既想从自己全职服务的公司得到利益,还想从其他单位谋取好处。

  对于高管人员来说,很难同时兼顾上述多种利益。一是精力有限;二是有些利益没法子平衡;三是容易露出缝隙,被人利用;四是可能“走火入魔”。如何防止舞弊,避免陷入公司舞弊的漩涡之中,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回到正式、公开和合乎公司政策的利益上来。

  所谓正式的利益,就是指从正式渠道获取的利益。尽管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公司在激励和分配政策上会有差别,但一般来说,人们还是可以分辨得出哪些是从正式渠道获取的利益,哪些是从非正式渠道获得的利益。从正式渠道获得的利益最稳当。公开的利益,就是你敢公开,并且按规定你公开了的利益。向谁公开?有的是向投资公众公开,比如你被授予了多少股票期权、你买进或者卖出了多少公司的股票;有的是向税务部门公开,因为你得依法纳税;等等。此外,不同的公司在激励和分配政策上会有差别,这并没有关系。只要你获得的利益合乎公司的政策,一般应没有问题。当然,在我国可能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在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的企业,公司制定激励和分配的政策还有一些限制,因此还需要分析这些政策本身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法规。

  盯紧高管才算公平

  无论在美国还是在我国,人们都可从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找到一些高管人员会计责任的条款。但与此同时,人们又会发现法律往往很难追究到他们的刑事责任。

  尽管法律、法庭审理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局限,但只要司法机构愿意,它就一定能追究得到高管人员因公司舞弊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社会上,普遍存在一种说法:对高管抓得太严了,会阻碍经济的发展。但纽约总检察长斯湃泽(EliotSpitzer)在一篇题为《强化法律实施有利于经济》的文章中明确提出:(1)不像一些商界的人所说的“杀鸡取卵”,恰巧相反,强化法律实施有助于为那些诚实的公司提供了公平的竞技场,鼓励公司之间以真实的业绩和价值竞争。(2)强化法律实施有助于阻止资本继续被滥用和无效分配。资本被滥用和无效分配不可能带来经济的繁荣、持续发展。(3)强化法律实施有助于维持投资者的信心。如果人们看到的资本市场是一个骗子横行的市场,如果人们感觉到舞弊和非公平竞争行为可能使其受害,他们最简单的做法就是不投资。即使原来有投资,也会尽快撤出市场。(4)从前段时间的财务丑闻可得出这样的经验教训:公司高管的道德守则没有发挥作用,董事会的监督没有发挥作用,自我约束机制完全失败了,但一样东西还在发挥作用,那就是法律实施。

  很多人说资金是证券市场的血液,我们则说信息是证券市场的神经。没有公平、公正和公开的信息披露,证券市场就会神经紊乱,甚至瘫痪。会计与证券市场最主要的联系方式,就是信息披露;高管人员与证券市场最主要的联系方式也是信息披露。追究高管人员对公司舞弊的责任,最主要的应看他们在信息披露中所提供的文件、所讲的话是否有虚假和误导性成分。完善和有效的证券法规最有助于强化高管人员的会计责任,最适合用来追究他们因公司舞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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