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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办案必须明确主办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11:02 红网-三湘都市报

  本报4月17日讯(记者 颜宇东 通讯员胡立强)办理每起案件必须明确主办人,由案件主办人对案件的办理负全责。另外,所有取得执法资格的民警只要从事执法办案活动,就必须建立执法档案,一人一档,全面记录主办或协办案件情况。这是记者今日从省公安厅了解到的。省公安厅要求在全省公安机关中推行案件主办责任人制度。办理每起案件必须明确主办人,由案件主办人对案件的办理负全责,对案件的质量负全责,通过明确承办人的责、权、利,促进办案民警自觉对案件质量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改变以往“案件大家办,责任无人担

”的状况。

  为让此项制度落实,省公安厅提出严格案件主办责任人资格评审。案件主办责任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执法办案经历、熟悉本岗位相关法律知识、技能,有独立办案和一定协调指挥能力。案件主办责任人资格与其政治待遇、经济待遇挂钩。今后,所有取得执法资格的民警只要从事执法办案活动,就必须建立执法档案,一人一档,全面记录主办或协办案件情况,包括对象处理情况、是否引起复议、诉讼、赔偿等情况以及群众投诉情况,还有所办案件的考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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