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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红”法庭上竟喊“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11:02 红网-三湘都市报

  “明知是不能食用的化工原料,而将其作为配料加入到食品添加剂当中,这样生产出来的产品当然是不合格产品!”检察官在法庭上这样驳斥“苏丹红”事件的始作俑者。

  4月17日,“苏丹红一号”的唯一源头———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食品研究所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伟棠、总经理助理冯永华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双双过堂受审。两被告辩称自己“无罪”,因为“在去年3月国家明令禁止‘苏丹红一号’之前

,我们并不知道它有致癌危险,而且我们之前送检的产品,也并未被质监部门判定为不合格。”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3月份开始,谭伟棠为了使产品颜色更加鲜艳、畅销,指使冯永华购买化工色素。在冯永华购得化工原料“油溶黄”、“油溶红”之后,谭伟棠身为产品的研制者,在没有对成分进行安全检测和申请批准使用的情况下,就将“油溶黄”、“油溶红”作为配料加入到食品添加剂当中,生产出田洋牌“辣椒红一号”复合食品添加剂。同时还以“辣椒红一号”为基础,生产出“辣椒红二号”、“饼四号”等复合食品添加剂。

  公诉人认为,从2002年3月至2005年3月间,田洋公司生产伪劣的“辣椒红一号”24.27万公斤,销售23.89万公斤,销售金额高达436.97万元。此外,销售伪劣的“辣椒红二号”、“天然巧克力色素一号”、“饼四号”合计人民币16.2万多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两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均在庭上做了无罪辩护。谭伟棠为自己叫屈:“我每年都把‘辣椒红一号’送检,质监部门也都说是合格产品,如果查出这个产品有问题,我怎么可能生产那么多?”他还称,直到自己被抓的前几天,国家才明文禁止使用苏丹红做食用色素,田洋公司在此之前的做法当然不能说是“犯罪”。

  被告的律师也提出,“法不溯及既往”。

  “苏丹红是否造成了现实危害、是否被国家明令禁止都不影响对被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的认定!”出庭的女检察官指出,国家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原料有国家标准和明文目录,也就是说,只有目录里有的原料才能添加进食品,因此,添加目录之外的化工原料必然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只要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数额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就构成了犯罪!

  下午4时多,法官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

  《广州日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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