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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字号不犯“永和”商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11:29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永和”字号不犯“永和”商标

  周立明 鲍忠芳

  历时一年多的“永和”豆浆官司上周终于有了最终结果———省高级法院终审驳回了上海弘奇上诉,维持原判。保住了字号的宁波永和成为最后的赢家。

  拥有“永和”商标的上海弘奇公司原打算让宁波方加盟己方,如今却可能面临宁波永和的反击。

  “中国驰名商标”未被采信

  宁波康佳电子有限公司因与康佳集团的“康佳”商标类似而于近日被判改名,此次拥有“永和”商标的上海弘奇公司却没有那样的好运。

  宁波中级法院曾于去年9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宁波经营者被判赔偿上海弘奇3万元经济损失,但仍可继续使用“永和”字号。对此,享有“永和”商品商标使用权的上海弘奇公司向省高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几乎在这一判决作出的同时,在国内多个地区打商品维权官司的上海弘奇收到了河南省洛阳市中级法院的一个最新判决,在该判决中,“永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由于按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中国驰名商标的被保护范围远大于一般商标。业界普遍认为,获得了这一有利新证据应是促使上海弘奇提起上诉的重要原因。

  然而,令上海弘奇公司想不到的是,在省高级法院法官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却未对该中国驰名商标予以采信。法官的理由是,本案应是普通的商标侵权纠纷,弘奇公司从未要求本案的一、二审法院确认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

  服务商标构成上海弘奇软肋

  省高级法院受理该案上诉后一度曾作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上海弘奇公司要求宁波方加盟为上海弘奇“永和豆浆”的连锁加盟店。对此,宁波方予以拒绝,调解失败。

  在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双方代理人辩论主要集中在一个焦点问题:即宁波方依法核准的字号并用作服务标记的“永和”两字是否与上海弘奇的“永和”商品商标构成类似。

  尽管上海弘奇认为豆浆的销售形式与豆浆店的服务方式有共同性、豆浆的生产销售商与豆浆店服务的提供者有混同,豆浆的买受人与豆浆店的服务对象相重叠。但宁波方则抓住其没有申注成功服务商标一点予以反驳:即使豆浆作为一个特殊商品,国家商标局仍然认可同样两个字可以在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中同时注册,这说明两者之间并不构成混同。

  经审理,省高级法院最终认为,宁波方对于“永和豆浆”标记的使用行为具有服务性质,与弘奇公司经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永和”并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从而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宁波“永和”或将反击

  宁波“永和”最终保住了自己的字号权。然而,事情却并未就此完结。

  “上海弘奇现在宁波开出的加盟店,在招牌上使用了‘永和豆浆’字样。这种做法是否也侵犯了我的字号权呢?”上周五,洪加富手持法院判决书找到市工商局进行了咨询。洪加富指出,由于“永和豆浆”字号早已被宁波经营者注册,上海弘奇在宁波已开出的两家加盟店工商核准登记的字号分别为“永来餐馆”和“鼎香餐厅”。然而,在实际经营中,这两家店却不使用“永来餐馆”和“鼎香餐厅”的招牌,而堂而皇之打出了“永和豆浆”字样。

  “商标权拥有者告字号权拥有者侵权事件基本结束,然而,字号权拥有者告商标权不正当授权却又行将开始。‘永和豆浆’之争看似结束,其实却远未结束。”一些业内专家这样感慨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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