溜冰摔伤 溜冰场不能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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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11:31 信息时报 |
日前,市民梁先生向广州市工商局12315投诉受理中心投诉,称其到某溜冰场学溜冰,购买价值50元的门票外,入场溜冰时又支付了60元的一对一教练费,在跟随教练溜冰的过程中摔倒,造成左肩脱臼、软组织肿胀和关节撕裂,梁先生要求溜冰场赔偿相应的医疗费和误工费,但遭到溜冰场拒绝。 溜冰场负责人认为,由于溜冰本身是一项专业运动,作为娱乐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 性,梁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学习溜冰以及溜冰的过程中会出现摔倒、滑倒等情形,因而可能会受伤,但梁先生仍选择消费,意味着他愿意承担这一运动可能带来伤害的风险,所以此损害责任应由梁先生自行承担。但梁先生认为,根据《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因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他不仅购买了门票,还支付了一对一教授的教练费,这意味着溜冰场除保证溜冰场设施安全、有适当的救助保护措施外,对他还具有更高层次要求的安全保障义务,即要保证教练员胜任教练工作,以其专业的技能给消费者以正确教导和保护,以减低消费者人身受到损害的风险。 12315中心认为,本投诉中溜冰场的场地设施无不安全设置的情况,梁先生摔倒并非第三人造成,教练亦无不当教学的情形,则溜冰场无过错;梁先生在学习溜冰过程中也无不遵循教练指导的情形,也无过错。基于公平责任原则,梁先生摔伤非双方过错所致,但溜冰场仍应对梁先生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时报记者叶静通讯员叶冠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