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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应认清自己的权力边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13:12 信息时报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吸引海外机构投资者的数量越来越多,证监会传统的监管方式已经不能再发挥作用了。如果由于证监会操作失误,导致证券市场出现剧烈波动,那么,证监会有可能被起诉。———乔新生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地方政府在违法用地的时候,都能抬出发展地方经济这样的“硬道理”,这是长期以来,牺牲农业发展工业、牺牲农民发展城市的模式和思路造成的。—

——康劲

  乔新生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准备全面恢复上市公司再融资功能。该办法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募集资金制度、股权认购制度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上市公司筹集资本打开了方便之门。在中国证券公司一片萧条,证券市场萎靡不振的情况下,证监会此举对于中国的上市公司发展也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但问题也就在这里。证监会主要负责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如果证监会频频发布上市公司融资指南,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指手画脚,那么有可能涉嫌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从理论上来说,凡是涉及到证券业务内容,都属于证监会管辖范围。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证监会过多干预上市公司的证券业务,势必会造成监管工作的不平衡。换句话说,证监会只是负责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融资的活动不具有发言权。如果证监会不知道自己权力的边界,以为只要属于上市公司资本经营业务,都属于证监会管辖的范围,那么就逾越监管的权限,而侵犯上市公司的权益。

  在笔者看来,中国证监会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作用:首先,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满足投资者的知情权,最大限度地减少上市公司经营欺诈行为;其次,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准则主义,核准公司上市交易。证监会的一切活动应该在透明的状态下进行,证监会的审查工作应当随时通过电子网络向社会公布,审查的理由应当全文刊登,防止部分官员暗箱操作,收受贿赂。第三,应当严格履行证券法所赋予的处罚权,对违法的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人及时作出处罚。

  现在,证监会没有从简化信息披露的程序入手,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流程,而是要求上市公司加快信息披露的频率,不断地向公众发布垃圾信息。这样做不但不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公众的知情权。而且,面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证监会仍然难以及时作出反应,这不能不说是证监会工作效率低下的表现。证监会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谴责公告,只能说明证监会在运用国家法律所赋予的行政处罚权方面乏善可陈。

  证监会当前面临的最大问题在于,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当证券市场积重难返时,证监会会同国务院其他部门痛下杀手,彻底整顿证券市场。这样做不但容易伤及无辜,而且会导致证券市场缺乏稳定性,让投资者望而却步。随着中国证券市场吸引海外机构投资者的数量越来越多,证监会传统的监管方式已经不能再发挥作用了。如果由于证监会操作失误,导致证券市场出现剧烈波动,那么,证监会有可能被起诉,要求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笔者始终认为,在一个成文法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频频颁布约束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部门规章,是极不正常的现象。在判例法国家,赋予证券监管机构一定的规则制定权,情有可原,因为在这些国家普遍实行司法审查制度,司法机关可以随时推翻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我国这样一个大陆法国家,证监会经常出台规范上市公司和证券投资者行为的部门规章,有可能画虎不成反类犬。我国缺乏完善的司法审查制度,到现在为止,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中国证监会制定各种各样的部门规章,扩大自己的权力,那么有可能会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的生存空间,使中国的证券市场出现严重的“政策市”现象。(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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