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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评模“公示”莫走过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16:20 四川新闻网

  随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的步步深入,各级党组织、政府及工会组织为使评模工作朝着有利于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向发展,增加社会各阶层和广大职工对评模的监督,相继实行了对社会“公示”,起到了很好的效果,把职工真正信得过,在工作和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评为劳模,成为人们学习的楷模。

  但是,我们在实践中发现,有些部门把“公示”当成一种形式,根本就没起到

“公示”的作用,使“公示”走了过场,丧失了“公示”在职工心目中的可信度。在评模中,确实有一些不称职、甚至问题相当严重的人被评为劳模、先进工作者。

   “公示”出现走过场的原因有三:一是“公示”部门不能亲自调查,仍由原呈报单位进行所谓的核实,使其问题得到掩盖从而蒙混过关。二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怕上级把自己报的人员拿下来有损呈报单位或地方评模形象。三是评模与经济利益驱动有关。

  如何解决“公示”走过场的问题呢?

  一是必须坚持哪级“公示”由哪级调查核实的原则,并做到调查核实材料与举报人见面并签署意见。

  二是评模机关或当地政府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当地政府或评模机关要在省、市、县新闻媒体“公示”后再往上呈报。做到优中选优。不能以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人口计生、审计、纪检等签署意见为绝对标准。就以企业负责人为例,95%以上的人都可以得到这些部门的签署和盖章,但盖上这些部门的公章并不等于是先进,只能证明这个企业的负责人是个遵纪守法户,是他本人和他的企业必须遵守做到的。而我们要选的全国劳模、先进工作者,不只是个普通遵纪守法者,而是要选最为突出、最为优秀、最为先进、最大贡献的先进代表人物。这才是人们学习的榜样。因此,必须克服计划经济时期评选劳模的旧模式,必须放手发动群众,让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让群众真正信得过的人当选。

  三是纠正和查处有关部门与被推荐人或单位的经济方面的不正之风。评模机关的领导应率先垂范,严格要求自己,教育本机关干部出于公心、不徇私情,不能吃拿卡要,不能利用评选劳模索取被推荐单位的好处,被推选人和单位更不能以种种名义去为评模机关搞资金投入或搞所谓项目开发与赞助,凡是评模机关与被推选人有经济资助往来的都不能纳入劳模、先进工作者的推选范围。

  为此,建议对“公示”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建立和健全一整套规章制度与配套措施,确保“公示”全过程都能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维护提升当选劳模的声誉,增加劳模的公信力,让劳模真正成为广大人民群众信服和学习的楷模。(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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