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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分旅客实施燃油附加优惠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16:55 今晚报

  新华社北京4月18日专电(记者林红梅)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民航总局4月18日就民航国内航线燃油

  附加收取标准发出补充通知,对部分旅客实施燃油附加优

  惠政策。

  通知指出,自4月20日起,对按规定享受国内民航

  票价优惠政策的婴儿、儿童以及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

  的人民警察,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实行优惠。具体标准为:

  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免收燃油附加;按成人

  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

  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800公里以下航段每

  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

  收取30元。上述规定以出票日期为准。

  按国家发改委和民航总局公布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

  油附加收取标准,800公里以下航线每位旅客为30元,

  800公里(含)以上航线每位旅客为6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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