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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装修工施工时跌死 屋主承担相应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18:45 新华网

  新华网南宁4月18日电(廖思养、邓苏勇)一名装修工在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上跌落当场死亡,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17日依法判决屋主对装修工的死亡承担部分民事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金额16996.8元。

  2005年11月初,装修工凌某经人介绍,到李某、农某的住宅楼进行内墙腻子粉粉刷工作。李某、农某负责提供腻子粉原料,施工工具、施工脚手架由凌某负责提供,未约定具

体工期。双方口头约定,施工的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工程完工后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工程款。

  当月13日中午,凌某对楼房第六层施工时,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设施,不慎从脚手架上跌下,坠落到地面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凌某家属与李某、农某就凌某的死亡补偿费多次协商未果,便诉至法院。

  良庆区法院审理认为,凌某与李某、农某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凌某在承揽李某、农某住宅楼工程施工时,自行制作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设施,并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自己坠落死亡,凌某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农某明知凌某施工时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设施,没有安装安全防护设施,任由凌某违章冒险作业,致使凌某在施工过程中意外坠落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凌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应由凌某与李某、农某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李某、农某赔偿凌某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抚养费共计16996.8元;同时支付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自愿支付凌某的劳动报酬1000元。李某、农某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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