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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出去的钱到底归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0:00 东南早报

  核心提示

  几年前,位于市区江南街道一座祖庙(以下简称祖庙)由于年久失修,重新修葺提上议程。苏煌(化名)等人组成祖庙重修理事会,苏歌(化名)是理事会的财务负责人,各界群众踊跃捐款支持祖庙的修葺。后来,苏煌等5人把苏歌告到法院,要求苏歌返还捐款28万元。捐出去的钱到底属于谁,请关注今日的《以案说法》———

  □早报记者黄墩良案情回放

  修庙出现钱财纠纷

  这座始建于明朝中期的祖庙,由于年久失修,一些部件趋于陈旧和腐坏,祖庙重新修葺迫在眉睫。2002年,经祖庙董事会向泉州有关宗亲提议,决定进行重修。

  为此,经宗亲推选组成了祖庙重修理事会,负责重修工作,其中苏歌作为该理事会的财务负责人。理事会发动海内外侨胞及闽南地区有关人士自愿捐资重修,重修理事会成立清账组负责审查祖庙重修财务收支的有关事宜。为便于日后公布捐款去处,清账组多次与苏歌核对重修工作的收支账目,但均差额巨大。

  后来,经推举,苏煌等5人担任起诉小组的核心成员,并负责对祖庙重修财务审核的一切事宜进行处理。根据泉州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与小组核心成员核对,苏煌等人认为,苏歌经管的重修捐款人民币28万余元尚未向重修祖庙理事会缴交。

  去年7月份,苏煌等人将苏歌告到鲤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苏歌返还捐款28万余元。

  要求还钱,起诉被驳回

  鲤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诉称,为重修这座祖庙组成了重修理事会,负责重修事宜。根据《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各地人士为重修这座庙宇所捐的款项自交付给该理事会后,所有权即应归理事会所有。因此,本案五原告对讼争的捐款不具有所有权,本案五原告无权请求被告向其返还捐款人民币28万余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因此,五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法院遂驳回苏煌等人的起诉。苏煌等人不服此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鲤城区法院法官刘志骅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苏煌等人是否有权利向苏歌提起诉讼,即他们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是各地为重建祖庙而自愿捐赠的款项该归谁所有。

  打官司需要什么资格

  打官司,首先要个条件,那就是你到底有没有资格去告人家。本案中,原告认为,五原告是整个祖庙重修过程关于对祖庙存在严重经济问题决定对责任人提起诉讼的推选代表,其代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对原告的条件的要求,是适格的原告,且没有证据证明该重修理事会是合法存在的,理事会没有进行依法登记,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鲤城法院经庭审调查查明,该重修祖庙理事会,以及与其相关的泉州地区宗亲联谊会、重建理事会、祖庙理事会、修委会等机构,均没有办理相应的社团登记。五原告参加诉讼,其身份既不符合民诉法中关于共同诉讼参加人的规定、也不符合民诉法关于诉讼代表人的相关规定。因此,原告苏煌等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捐款意味着所有权转让

  各地群众的捐款所有权该归谁所有?根据原告的陈述,捐款系为重修这座祖庙而捐给专门成立的该重修理事会。根据《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合同的标的为所有权的转移,即在各地群众自愿捐款给该重修祖庙理事会后,他们就已丧失了对自己所捐款的所有权,因此,捐献的款项的所有权从捐赠给该重修祖庙理事会之时起,其所有权就已经转移给该重修祖庙理事会。本案的原、被告均对该捐款不具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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