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会中小学校园伤害法规开征意见 中小学校要购校方责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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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5:01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本报讯(记者何可)中小学生在校园受到了人身伤害,究竟由谁负责?郑州市拟立法来对此作出界定。 4月18日,酝酿多时的《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被公开,该“意见稿”初步界定了相关各方面在预防与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上的责任。 郑州市政府法制局负责人说,如果此“意见稿”今年获准通过,这将是全省首部关于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目前,上海、北京、哈尔滨、贵阳等城市已经制定施行了类似的地方法规。 ■立法迫在眉睫 郑州市目前中小学在校学生达120万人。由于学校的周边环境、内部条件、生源结构等差异,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安全隐患。大班额、超负荷运转的窘境短期内难以扭转,出现校园伤害事故的可能性在增加。 郑州市人大代表徐晓梅说,校园安全事故在所难免,因为缺乏法律参照,学校、学生、老师与家长常常在事故原因、责任分担、赔偿范围与额度等问题上纠缠不清。这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学生没有了春游,课间活动减少;即便如此,校园伤害事件仍令家长和学校谈之色变。 学校、家长普遍认为,出台一部地方法规以明确校园安全主体,厘清各方责任迫在眉睫。 ■学校需购校方责任险 郑州市政府法制局负责人指出,赔偿金是现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困难的症结所在。以往事故发生后,家长索赔,但许多学校无力筹措赔偿金。 该“意见稿”规定,郑州市中小学校将购买校方责任险,实行整体投保,保险费用由学校承担,并不得向学生摊派。 太平保险公司一负责人认为,此举将推动保险业进入校园安全领域,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及时参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转移校方、家长风险。6 ■新闻附件 “意见稿”界定的学校须承担责任的10种情形: 一、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或管理、维护不当的; 二、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年龄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 五、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六、学校明知学生患有传染病但未采取隔离措施或其他防范措施的; 七、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的; 八、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九、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的; 十、依法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