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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一起并不复杂的房产纠纷案,历时13年未能解决。2005年初本报报道后,南阳市委、市政府当即称:责成有关部门彻底解决。然而时过一年,情景依旧——一起房产纠纷 两级政府犯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5:02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2月27日,邓州市政府《关于舒心园2、4、6号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的确认意见》下来了,尽管这个意见同样让刘成彦、贾庚梅、李全永等3户居民觉得有失公正、难以接受……”

  “官司打了14年,由于工商局1处房产2次分配,三级法院4次审判,《房权证》有效无效5次反复……他们赴县、市、省甚至北京多次上访,已备受煎熬,荡尽家产,再也无力

打这个官司了!”

  缘起:

  一女两嫁,简单问题复杂化

  刘成彦等3户的委托代理人说,1987年原邓县县委、县政府委托县工商局牵头在交通路筹建舒心园市场(又称交通路市场),市场个体商户营业房由工商局统一向社会公开筹资兴建。当年11月11日刘成彦等3户便向市场筹建办公室交了第一批集资款,共计每户都交了近3万元建房款。

  1990年2月县政府召开市场建设联席会,提出“按第一次交款时间顺序号,对号入座”的方案,对已基本竣工的营业房进行分配。随后刘成彦等3户分别入住与交款票号相对应的位于黄金地段的2、4、6号房。而后来与刘成彦等3户发生纠纷的城关镇大西关村四组村民刘云华、兰德生、兰家胜等3户,由于排序靠后,当时分配入住的为其相应的位置靠后的43、44、45号房。

  按说,先后有序,房号清楚,不该有啥纠纷。可到1992年1月16日,刘云华等3户突然将刘成彦等3户使用的2、4、6号房房门焊住,双方纠纷由此开始。当年5月20日工商局市场筹建办公室与大西关村四组签订字据,将地图上四组北侧标有“生产队”的土地调至南侧后由刘云华等3户集资建房使用,上述调整后的土地即形成2、4、6号房所占土地。当年5月29日工商局给刘云华等3户分别发了分房通知,将2、4、6号房分给其使用,于是刘云华等3户相继占用刘成彦等3户已使用近两年的2、4、6号房。

  实质:

  表里扯皮,翻来覆去14年

  2、4、6号房被刘云华等3户占用后,刘成彦等3户即到邓州市委、南阳市委上访。为此邓州市政府专门召开办公会,1992年7月10日工商局对3处争议房权作出调查处理,宣布对刘云华等3户发放的2、4、6号房分房通知作废,该3户仍按43、44、45号房归位。当年7月15日工商局又给刘成彦等3户发放分房通知,将2、4、6号房重新分给其使用。1993年4月15日邓州市政府发证办给刘成彦等3户分别核发《房权证》。

  然而以后的很多年里,关于刘成彦等3户的《房权证》是否有效,却成了烤不熟的烧饼。《房权证》被一次次撤销,又一次次确认有效:1993年7月21日邓州市政府发证办注销了他们刚发3个月的《房权证》;当年8月4日又发文纠正7月的注销文件确认《房权证》有效;当年8月18日原南阳地区计建委又撤销8月4日邓州市政府发证办的确认决定;1998年8月邓州市政府发证办又发文确认《房权证》依然有效;1999年12月邓州市政府发证办又将1998年8月的确认意见收回……

  各级法院也先后为争议双方房产纠纷作出判决和裁定。2001年3月省高法作出(2001)第10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1988年为筹建交通路市场,邓州市工商局共征地50.25亩,即现在交通路市场所占土地,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楚,由邓州市工商局享有。争议发生原因是房屋所有权不明,而非土地使用权归属。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由政府部门来确定。2004年12月邓州市法院作出(2004)第34~37号行政判决书,认为:依照省高法106号民事裁定书的要求,该纠纷仍由政府部门尽快重新确权处理,维持南阳市房管局(2004)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但此后政府部门一直未对此处房产重新确权处理。

  现状:

  市府行文,纠纷仍未画句号

  2005年1月25日,本报以《13年解决不了的房产纠纷案》为题对其进行报道。当年3月8日南阳市委、市政府以《关于邓州市舒心园市场2、4、6号房产纠纷案的处理意见》致函本报,称基于南阳市房管局复议决定撤销邓州市房管局确认刘成彦等3户的《房权证》仍然有效案正在法院审理,特提出以下处理办法:

  若南阳市中院终审维持南阳市房管局复议决定,则说明刘成彦等3户取得的《房权证》无效。将责成邓州市政府立即就2、4、6号房所占土地征地情况及邓州市工商局与大西关村四组土地置换情况进行调查。如确认争议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归邓州市工商局,2、4、6号房应归刘成彦等3户;如确认土地使用权归大西关村四组,2、4、6号房应归刘云华等3户。若南阳市中院终审撤销南阳市房管局复议决定,则说明刘成彦等3户取得的《房权证》有效。判决生效后只能认定刘成彦等3户对2、4、6号房拥有所有权。鉴于邓州市工商局对2、4、6号房产纠纷负有一定责任,无论按哪种情况处理,均在房屋权属确定后,责成邓州市工商局对因此受到损失的当事人给予合理的安置或补偿,以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2005年3月10日,南阳市中院作出(2005)49~52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原判。此后,政府部门仍未对此处房产重新确权处理。

  今年2月21日,记者再赴邓州采访。2月27日邓州市政府以《关于舒心园2、4、6号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的确认意见》致函本报,称2、4、6号房(底层共6间)东边3间占地为邓土征字[1988]14号文批准的大西关村四组用地范围。西边3间占地属工商局与大西关村四组调换,故2、4、6号房所占土地使用权归大西关村四组。

  刘成彦等3户的委托代理人说:“尽管我们认为邓州市政府的确认意见是不公正的,但不管公正与否,这起纠纷案拖了恁多年,政府总算是拿出了一个确认意见!只要有关部门按照南阳市委、市政府《关于邓州市舒心园市场2、4、6号房产纠纷案的处理意见》,对因此受到损失的当事人给予合理的安置或补偿,我们就心满意足了。而现在,刘成彦等3户不仅得不到房子,而且连合理的安置或补偿也得不到。因为邓州市工商局说,市政府的确认意见他们不服。唉,官司打到何年是个头呀……”

  咋办:

  实事求是,依法行政讲诚信

  为此,记者再次采访许多相关部门都认为对这起纠纷最为熟悉的邓州市工商局法制科老同志杨峰。杨峰说:“双方各执一词都有证据,而相关文件、字据都是政府部门出的,许多地方自相矛盾,如分房通知,因为工商局领导变动一女两嫁。还有,不该参与的单位参与了,该参与的单位未依法认真履行职责,才导致这起纠纷至今未了结。”

  “三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说,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楚,由邓州市工商局享有。争议发生的原因是房屋权属不明,而非土地使用权归属。邓州市委给国家信访局的报告说,经多次查证,2、4、6号房应归刘成彦等3户,43、44、45号房归刘云华等3户所有。怎么现在争议焦点又成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呢?我还是那句话——只要到实地一量就清楚了,关键是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1987年《邓县建交通路市场有关问题协议书》显示,经多部门实际丈量交通路市场共征耕地50.25亩,其中大西关村四组在此的耕地全部征完共38.99亩。而1988年邓县土地办[1988]9号文显示征大西关村四组耕地34.17亩;随后邓县土地办[1988]14号文又显示征用大西关村四组耕地9.55亩,其中包含四组自占耕地3.53亩。两个批文显示征大西关四组耕地共计43.72亩,怎么比实际耕地面积38.99亩还多出4.73亩?”

  “为实事求是解决问题,1995年工商局又委托专门机构历时3天进行现场丈量,结果四组被征的这块耕地实际面积连38.99亩也没有,只有36.43亩,其中存在严重倒空卖空行为。所以我说只要实地一量,2、4、6号房所占土地使用权是归工商局,还是归大西关四组,就一清二楚了。说白了,现在这块地四组连1分地的使用权也没有!政府的确认意见怎么敢说2、4、6号房所占土地使用权归大西关四组呢?”

  对此,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1

  本报记者韩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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