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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燃起灾祸同事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5:48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日前,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酒精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4年底,合肥某公司指派居某、刘某、严某前往外地工作。3人住在黎某承包的招待所,因寒冷,负责人刘某便让居某、严某用工业酒精取暖。去年1月11日晚,黎某和居某、刘某、严某一起喝酒,刘某不慎将燃烧中的酒精泼翻在地,引起火灾。居某在睡梦中被烟熏醒,突见房间内起火,情急之下跳楼,导致摔伤,经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

  蜀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居某不是由于工作原因跳楼摔伤,并被有关机构认定不属于工伤,故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刘某指示他人将工业酒精带回房内燃烧取暖,后又碰倒燃烧中的酒精,直接引起火灾,造成居某逃生摔伤,应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黎某缺乏安全防火意识,见房内燃烧酒精,未进行有效制止,故应承担30%责任;居某在睡梦中被烟熏醒,突见房间内起火,情急之下选择跳楼逃生是可以理解的,其摔伤时所受到的伤害并不是本人有意扩大损失。但居某与严某受指示将酒精带回,两人均未进行制止,故两人应各自承担10%的责任。(邱青青王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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