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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碰铁锹 铁锹砸死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8:01 南京晨报

  拿到南京中院的判决书,12岁的小学生赵小宝终于舒了一口气。根据判决,这位从小被抱养的孩子可以拿到26万余元的赔偿款。

  父亲持铁锹拦车致死

  2005年6月22日8时45分,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仙林大学城文澜路,由北向南行至亚

东3号路交叉路口时,遇正在此作业的赵福民等人。赵福民持铁锹上前欲拦住货车时,货车与铁锹发生碰撞后,铁锹反击在赵福民的头部,至赵受伤,赵福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7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根据痕迹鉴定,比对死者的受伤部位,无法认定货车与死者的身体有无直接接触,致无法查证事故的事实。另经查明,该货车已投保了保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赵福民去世后,正在读小学的12岁儿子赵小宝向栖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货车车主、车辆挂靠单位、司机及保险公司,按城市居民赔偿标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怪铁锹还是怪货车?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赵福民死亡是因铁锹击中造成,当时,赵福民的身体没有与所保车辆直接接触,应不构成交通肇事。

  赵小宝则认为,父亲虽是被铁锹击中死亡,但是因货车碰撞铁锹而起,货车对父亲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院认为,货车虽未和赵福民身体直接接触,但出事货车进入交叉路口时遇行人作业,在赵福民持铁锹阻挡过程中,对情况判断不足,未能保持安全行车,致货车和铁锹碰撞后反击在赵福民头部,与赵福民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此事故仍属交通事故。

  法庭审理中,保险公司还对起诉人赵小宝与死者赵福民的关系提出质疑。

  栖霞区法院认为,赵小宝虽没有与养父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但他提供的证明足以证实他们的收养关系。保险公司认为赵小宝主体身份不合格的意见不成立。

  民工也按城市标准赔

  对于赵小宝替父亲提出城镇居民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要求,保险公司在法庭辩论中表示,赵福民的身份是农民,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不符合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福民虽是农村人口,但其一直在南京务工,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小宝各项损失20万元,货车司机、车主、挂靠单位赔偿赵小宝64000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南京市中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为化名)

  作者:秋语 王旭雁 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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