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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存两大缺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8:15 法制日报

  全国证券律师近日共聚福州,参加由福建证券维权律师团发起的研讨活动,探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问题。与会律师认为,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与证券法已正式实施的今天,在已有多起类似案件审理的实践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存在两大缺陷,亟需完善。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檀木林律师在发言中说,ST渤海、三九医药案判决都涉及到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

  “ST渤海案",一审法院认定投资者损失是由系统风险引起的,与虚假陈述无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原告全面败诉。“三九医药案",一审认定投资者损失由系统风险和虚假陈述两方面原因引起,在计算损失时,简单地把股票价格跌幅超出综合指数跌幅的部分认定为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即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因素所导致。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从目前已经开庭的案件看,案件被告多以系统风险作为抗辩理由。这与前几年股市一直低迷,综指下滑有着直接的关系。如何认定系统风险与损失之间的关系?争议集中于被告如何对系统风险进行举证?被告举证应当达到什么样证明标准?这些都不明确。

  事实表明,由于司法解释规定不够详明,系统风险成为虚假陈述行为人逃避责任的借口,也是投资者维权索赔的一处硬伤。

  按照若干规定,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卖出该证券发生的亏损,或者仍持有该证券产生的亏损,才能符合索赔条件。也就是说,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买的,就不符合索赔条件。虚假陈述实施日直接影响原告诉讼的胜败。

  何为虚假陈述实施日?依若干规定,它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而“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在三九医药案中,维权律师认为,由于法院认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2001年3月31日,直接导致在此日之前买入证券的投资者败诉。

  证券律师一致认为,虚假陈述案件作为一种新型诉讼案件,原告分散且处于弱势地位,维权存在五难:即召集原告难、起诉受理难、受理开庭难、判决难、执行更难。但这种案件的判决尤其是执行,对于违规者的震慑乃至证券市场发展具有毋庸置疑的作用,因此,应当尽快完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

  本网北京4月18日讯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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