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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是谁在导演“老赖新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8:20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黄东黎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一起发生在河南省柘城县的简单案件,随着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却引出了一连串奇怪的“案情”:县长批示后解除查封,私自变卖法院查封财产不受追究,债权人子女无故被停发工资,企业为逃避债务得以顺利“破产”,指令执行的基层法院进退两难……记者近日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一纸批示法院解封

  4月17日上午,58岁的柘城县退休干部陆轶男,满脸沮丧地站在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哆哆嗦嗦地从怀中抱着的布包里拽出一摞厚厚的纸,带着哭腔对记者说:“这些法院的判决、裁定在我手里已经整整5年了,我的钱啥时候才能执行回来啊!”

  2001年4月,柘城县法院审结了陆轶男诉河南省商粮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商粮集团共支付给陆轶男本息合计1,387,380元。商粮集团未上诉。判决生效后,陆轶男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柘城县法院立案向商粮集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告在期限内未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因商粮集团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柘城县法院依法查封了商粮集团分支机构王贡酒厂的原酒200吨。

  在此期间,陆轶男向柘城县法院反映,王贡酒厂负责人刘某在5月底至6月先后将法院查封的原酒变卖了145吨,获款81万余元。柘城县法院调查情况属实,正准备对妨碍执行的行为人刘某采取强制措施时,接到县领导指示,随即将查封的财产予以解封。

  记者见到当时的郭县长于2001年6月18日在一张署名王贡酒厂情况反映的纸上写给县委丁副书记、万副县长的批示:“一、是何法院查封?现在查封没有?为什么查封王贡酒业有限公司?因目前已不是王贡酒厂。二、请了解情况后,让王贡班子成员讨论应急与破产办法。三、对造谣制造事端者予依法教育和处理。”

  据了解,当时王贡酒厂并没有破产,更没有成立“王贡酒业有限公司”。但正是这个“批示”带来的压力,致使柘城县法院执行中止,刘某私自变卖的钱款无法追回,其违法行为也未能受到追究。

  陆轶男没想到东拼西凑的钱借出后,依法不能收回,众亲友纷纷上门讨债,她急得焦头烂额,遂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中院指令宁陵县法院执行。

  逃避执行酒厂变公司

  宁陵县法院在执行中,经过大量工作将事实查得一清二楚。

  据宁陵县法院介绍,王贡酒厂至今仍是商粮集团的子公司,在与商粮集团就债权、债务诸多方面未进行核算的情况下,为躲避法院执行,采取欺骗手段并获得柘城县委、县政府的文件支持,于2001年12月与商粮集团“分离”。接着,王贡酒厂为达到逃避债务目的,伪造土地承包协议,未按合法程序又成立了“王贡酒业有限公司”,其法人代表、生产、办公场地、机器设备仍是原王贡酒厂的一套。

  柘城县老王集乡潘庄村党支部副书记刘天臣气愤地说:“王贡酒业有限公司租赁我们村20亩土地纯属是骗人,他们是为了搞假公司,私刻我们村委会公章去注册、登记!”

  2003年3月14日,王贡酒厂将其资产无偿交付给新成立的王贡酒业有限公司后,即向柘城县法院申请破产。柘城县法院并未进行实质性的程序审理,迫于政府压力,很快宣告该厂破产。这样,王贡酒厂又一次“跳出”债务圈子,并给法院执行设置了新的人为障碍。

  宁陵县法院认为,王贡酒业有限公司的成立,是王贡酒厂破产后的一个延伸,该公司不但无偿接受了王贡酒厂的1750多万元净资产,还将接收的资产通过行政职能部门“合法”地注册、登记至自身名下,该公司应该承担王贡酒厂的债务,本案应当依法继续执行。

  行政干预让法律成白条

  宁陵县法院执行法官告诉记者说:“原告陆轶男在这起案件执行中,经过多年艰辛波折,已经倾家荡产,精神上也受到了巨大刺激,几次晕倒在法院,我们非常同情她,但作为基层法院,我们有很多苦衷。”

  陆轶男满是皱纹的额头浸出大滴汗珠,眼角淌着泪水说:“5年啦,我去宁陵有上百次,到商丘中院也得有几十次,跑省法院也不下十几次,身体都拖垮了,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啥就不能执行?”

  记者了解到,2001年6月18日,郭县长批示的“依法教育处理”却很快有了结果。同年8月份起,陆轶男在柘城县司法局工作的儿子张宏宇、在县团委工作的女儿张宁同时被停发了工资,两人近五年照常上班,至今没有恢复工资。张宁曾几年连续被商丘市团委、柘城县委宣传部、县妇联评为“先进工作者”、“模范团干部”、“三八红旗手”,成为一名被停发工资的先进干部。

  陆轶男说:“我去找郭县长问为啥不给张宏宇、张宁发工资?他说你只要打官司就不给他们发工资,啥时不叫执行了就发工资。新来的赵县长上任后,我又跑到县里问,赵县长说这是上一任领导处理的,我没权力更正。”

  谈到这起案件的执行难,宁陵县法院执行法官认为有3点:一是来自柘城县政府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干预,二是被执行人根本不配合,三是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得不到充分体现。

  他表示:“尽管如此,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至今仍有部分存在,应该依法继续执行,已被转移变卖的财产,依法应予追缴。我们将尽全力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强制力,不向当事人交法律白条。”

  令陆轶男不能忘记的是,2003年春节前,她贫病交加,快要坚持不住时,宁陵县法院执行法官将1100元钱送到她家,帮助她过年。

  “这可是宁陵县法院执行庭里11个人凑的钱呀,这么多年来他们从没吸过我们一根烟,真是好法官啊!”陆轶男激动地说。

  也许,这是让她还能支撑下去的力量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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