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建议法院出具离婚证明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8:23 法制日报

  读者来信

  目前,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为证实自己的离婚状况,只能提交法院作出的离婚法律文书,但诉讼离婚的裁判或调解文书往往对当事人离婚的事实理由、财产分割、小孩抚养及相关证据记载较为详尽,其中不少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当事人的隐私。在某些场合,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离婚事实,在向他人提供离婚法律文书的同时,不得不忍受暴露诸多个人隐私

的尴尬,让双方当事人有不舒服的感觉,有时还由此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

  同时,法院制作的离婚裁判文书大多纸张单薄,不易保管和携带。如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每年有四五十名离婚当事人因离婚裁判文书丢失或破损,到法院档案部门补办离婚法律文书。

  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我们认为,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后应向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但从审判实践遇到的问题和社会效果看,法院有必要在离婚裁判文书生效后,为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将其作为裁判文书的附件一并送达给当事人。实际上,民政局多年前就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发放离婚证明书,以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这样,经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当事人没必要拿着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来证实他们的离婚事实,只要出具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明书就行了。

  据此,我们建议将离婚证明书作为裁判文书的附件一并送达给当事人,对于法院来说系举手之劳,却带给当事人很大便利,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从而体现出法院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许惠珍程学华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