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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鸿慈:近代中国第一位“司法部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8:23 法制日报

  戴鸿慈(1853-1910),字光孺,号少怀,晚号毅庵,广东佛山人。他自幼聪颖,15岁就上县学。1873年,二十岁的戴鸿慈在乡举中拔得头名。三年后的光绪二年,高中进士,授翰林院庶吉士、编修,后外任山东学政等官。史载:戴鸿慈容貌俊美,志向远大,胸襟开阔,为人和蔼可亲。在仕途上,戴鸿慈也是一帆风顺,官至礼部尚书、法部尚书、军机大臣、协办大学士,在清末官场中列一品重臣、立宪派的官僚代表人物,是清朝二百多年广东省籍任职最高的官员。

  清末立宪运动的兴起,为戴鸿慈提供了一个施展才华的舞台。1905年,作为清廷出洋考察政治的五大臣之一,戴鸿慈出使美、日、德、俄等欧美十五国。对于戴鸿慈本人来讲,欧美之行,决不仅仅是简单的政治考察,实际上已经为其直接参与清末政治变革确立一个方向。考察回国后,戴鸿慈不仅带回各种书籍四百余种,还将考察沿途各国的所见所闻写成《出使九国日记》12卷,同时与端方共同编成《列国政要》133卷和《欧美政治要义》18章,为清政府详细了解当时美、英、日、俄、法、德等西方各国的政治、经济、法律乃至社会发展情况提供了极其重要的资料,对推动清王朝的变革起了很大警醒和促进作用。

  出洋考察宪政是清末立宪运动之发韧,而中央官制改革是仿行宪政的第一步。1906年6月,出洋考察大臣回国,结果是每一位大臣都推荐立宪政体。随后,慈禧召开一系列御前会议,讨论立宪。光绪三十二年(1906)七月十三日,清政府宣示“仿行宪政”,次日即发布改革官制的上谕,著派载泽、戴鸿慈及袁世凯等共同拟制中央官制改革方案。8月25日,戴鸿慈、端方奏请改定官制,提出八项改革意见,具体包括:划分中央地方权限、中央各部事权统一、调整中央机构、裁判税收官员独立、取消吏胥代以书记等。9月20日朝廷下诏正式将上述改革方案付诸实施。于是,改刑部为法部,专理司法;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专掌审判,由此终结了延续数千年司法行政不分的状况,揭开了司法行政相分离、实行司法独立的制度架构。9月21日,清政府命戴鸿慈为法部尚书,官阶正一品,这也是近代中国第一位专管司法行政事务的最高长官。

  戴鸿慈对近代法制变革的影响,主要是他在清末“部院之争”中的主张。在官制改革中,清政府虽然明确了法部专掌司法行政,大理院独执司法审判。但法部所掌的司法行政范围,大理院所掌司法审判范围,官制改革方案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结果,从人员选拔、筹办经费到职责权限都不可避免会产生争论。这一争论从最初(法)部(大理)院内部一些节位较低的官员,直到作为法部尚书的戴鸿慈与大理院正卿沈家本(官阶正二品)之间各自上奏朝廷,明辨权责。在这一过程中,戴鸿慈还专门于1907年2月致函远在日本的梁启超,求教部院权限到底如何划分。1907年4月3日,戴鸿慈单独上奏朝廷提出了法部与大理院的权限划分。在上奏中,法部认为:“司法者与审判分立,而大理院特为审判中最高之一级。盖审判权必级级独立,而后能保执法之不阿。而司法权则层层监督,而后能防专断之流弊。”法部进而认为,其所管的司法行政权包括司法权和行政权。其中,司法权包括外省的死刑核准权、具奏秋审朝审大典和恩赦、特典以及宗室案件的审理。其行政权包括管理牢狱、监督大理院(各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乡谳局)和各省提法司、调度检察事务。可以说,戴鸿慈提出的部院权限“十二条”几乎包揽了大理院的大部分审判权和人事权。大理院虽有全国最高裁判机关之名,但只对一些徒、流案件具有最终审判权,从法官检察官的选调,到重大案件的上奏复核,统统由法部办理。不明究里的朝廷,批复了戴鸿慈的奏折。

  对法部单独上奏,沈家本颇感不满。因为自他任大理院正卿后,多次“与法部堂官往返晤商,欲将此权限酌量定拟,合词请旨遵行”。但部院双方“商未就绪,而法部已自行具奏”。在沈家本看来,这是法部和戴鸿慈首先破坏了两家之间的“会商机制”。于是,沈家本在4月9日也上奏朝廷,对法部的权限划分标准,提出了针锋相对的反驳。在上奏中,沈家本认为:法部和大理院同属司法机关,“法部所任系司法中之行政”,“大理院所掌系司法中之审判”,界限分明,本无争议。大理院正处于筹设阶段,人员经费短缺,不能完全掌管审判权。但法部所定权限办法,完全侵夺了大理院的审判权,这与大理院专掌审判之本意不符。沈家本的上奏,让朝廷看到了部院之间的争吵,为此大为恼火。就在沈家本上奏的第二天,朝廷谕批:双方“会同妥议,和衷协商,不准各执意见”。不仅如此,朝廷还是担心双方再争论下去,干脆于4月12日下诏将大理院正卿沈家本和法部右侍郎张仁黻对调,从根本上解决了“部院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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