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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他人盗窃 少年自首不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8:54 检察日报

  犯罪嫌疑人王某、朱某在打工期间,经不起别人的威胁和利诱,竟然利用工作之便,伙同他人偷盗工业用奶粉。4月11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检察院审查此案后,认为两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且有投案自首情节,于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决定不予起诉。

  2003年12月至2004年2月间,王某、朱某利用在豆奶粉厂工作的便利条件,与该厂工

人张海、王井军(以上两人已被逮捕)合伙,先后盗走工业用奶粉39袋,价值人民币1.4万元。贾汪区检察院认为,王某、朱某涉嫌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于投案自首;王某、朱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并且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经该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该院决定对两人不予起诉,并建议公安机关撤案。

  (应弈清 孙经志 邱淮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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