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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学者“采访收费”有违伦理和法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9:20 四川在线

  最近,著名性社会学家李银河以索取费用作为是否接受媒体采访的前提条件,引发了一些讨论。有报道说这位学者“采访15分钟内免费,一小时以上按每小时500元收费”。从媒体的消息来看,她收费接受采访的理由是,时间和精力之付出必须进行有偿交易,而不能“无偿付出”;接受采访、回答记者提问是一种劳动,媒体需要支付采访费用;采访收费和稿酬一个道理;专家学者“没有接受采访的绝对义务”。

  笔者认为,学者在接受采访时索取费用,既违反伦理,又违反法理。就李银河所提出的几点收费理由来看,都缺乏说服力。学者的劳动与普通劳动大众的劳动,就机会而言是平等的,但就劳动价值而言,在许多情况下,可能会因为学者自身所具有的地位、身份以及社会影响,会比普通劳动大众获得更多的劳动机会,获取更多的劳动回报。然而,是否在所有的场合都要因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而主张获取金钱待遇呢?显然并不能一概而论。学者在发表了作品之后也有权获得应得之著作财产权,包括接受媒体采访,只要自己的观点被记者撰稿采纳,也有权依法获得稿酬,但如果以媒体是否支付采访费用来决定是否接受媒体采访,那就不只是“有点小气”了,而是一种对社会责任和人民大众利益的漠视。尤其作为“名人学者”,不仅不应当以“索取费用”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的条件,而且应当无偿为社会、为民众奉献自己的信赖义务。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具有“责任”与“义务”的性质,履行责任与承担义务本身就是一种“负担”而不是一种“利益”。当一个学者成为社会和民众所普遍期待和信赖的非官方话语权掌握者时,该学者不应当利用或者滥用这一身份攫取社会和民众的利益,而应当尊重学者身份、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众利益,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社会义务。

  另一方面,收费接受采访与稿酬压根就不是一个概念,两者不能等同。稿酬是一种著作财产权的体现形式,是一种事后行为,即在作品创作完成并经发表或者使用之后依法或者依约获得的著作财产权益,版权人可以放弃,也可以主张;而收费接受采访则是一种事前行为,是以此作为是否接受采访的前提条件的有偿交易行为,这不仅违反新闻伦理,也不符合新闻业国际惯例。其他学者一旦仿效起来,则与学术伦理不相符,还可能还会助长“有偿新闻”之风气,会扰乱新闻业从业秩序,有损学者在社会公众中的良好形象。学者可以拒绝接受采访,但要以是否给付“采访费”为由决定其是否接受媒体采访,则是在制造一种交易秩序,一种话语与金钱的交易秩序。

  学者因为其地位、身份以及社会影响,更有责任把其观点、主张和学说通过媒介宣传出去,让更多的受众受益、知情或者监督。尤其是知名学者,从法理角度说,本来就应该在诸多方面满足大众知情权,包括对其学术观点的知情权。采访的形式比单纯的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更有利于接近普通民众,如果学者以“收费”作为是否向公众传播其观点或者主张的行为标准的话,金钱很可能会成为学者决定向公众发布话语多寡程度、真实程度、代表利益倾向性等因素的重要杠杆。一旦盛行开来,对学界、新闻界,对社会、对民众有害无益。

  笔者并不反对学者在接受采访后其见解、观点或者主张被刊登或者播放于媒体时主张著作财产收益,因为这是著作权法赋予版权人的一项权利。可是,如果在事前(接受采访之前或者之时)就以“收费”作为与媒体交换的对价,则不宜作为提倡或者推广的一种言论传播模式。总之,专家学者接受媒体采访,可以“事后主张稿费”,但不应“事前索要访费”,因为后者缺乏伦理与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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