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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千元消费卡过期使用要交违约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9:20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李硕君)购买的就餐卡里还有上千元余额,但买单时却被告之“因为过了使用期限,卡已经不能用,卡内金额全部作废”。发行该卡的企业表示,依据企业对此类消费卡的“过期处理办法”,陈女士除支付制作2张新卡的工本费(每张20元)外,还要从卡内扣除“违约金”人民币355元,才能再次使用。昨天,消费者陈女士这样向本报反映。

  为什么花钱买的消费卡,过期了就得付“违约金”?为何购卡时没有被告知?黄浦

区消保委与该公司联系后,其售后服务人员表示:客户所持消费卡已过期1年以上,按照公司的“过期处理办法”规定:过期卡在1年以上的,一概不予退换。现在,公司已经做了特殊处理(即扣除卡内金额的20%)。“这个过期处理办法在售卡柜台的醒目位置贴出来的,如果消费者来电咨询,接待人员也会告知消费者过期卡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消保委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卡过期,公司收取一定金额的新卡制作费或者工本费无可厚非,但公司这种事先未主动说明消费者购买其卡过期后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在事件发生后再拿出公司所谓的“规定或办法”,缺乏法律依据。现在,该公司已同意将多收的“违约金”退还给消费者,并承诺将对该卡过期处理的办法做出适当修改,更多地为消费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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