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燃油附加费不再“一刀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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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9:24 南方日报 |
民航燃油附加费不再“一刀切” 婴儿免收,儿童优惠,新规明起执行 本报讯(记者/苏冬通讯员/侯斌)“不占座位的婴儿是否也该收取全额燃油附加费?”(见本报4月12日A05版报道)前天国家有关部门发出补充通知,对婴儿等特殊人群实施燃油 附加优惠政策。新的规定自4月20日起执行,以出票日期为准。根据前日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补充通知,对按规定享受国内民航票价优惠政策的婴儿、儿童以及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实行优惠。其中,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免收;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30元。 此前,按国家发改委和民航总局调整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800公里以下航线由每位旅客20元调整为30元,800公里以上航线由每位旅客40元调整为60元,执行时间为4月10日至10月10日。 对照前后的标准,燃油附加费标准调整后最受益的是携婴儿乘机的乘客,而对于儿童以及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来说,800公里以下和以上,每位旅客的燃油附加费收取分别降低10元和30元。 新闻分析见A04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