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低保户再就业仍可享低保一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09:27 南方新闻网

  低保户再就业仍可享低保一年

  经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将不予救济

  本报讯(南方日报记者徐林通讯员粤民宣)前不久曾发生过这样的事件,低保户再就业后,其生活反而不如享受低保时的水平,造成低保家庭的诸多困扰,如今,这一问题有望

解决。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城市低保对象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低保户再就业上岗后,仍可继续保持一年的低保待遇。

  据了解,目前全省有40多万个城市低保对象。省民政厅低保工作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城市低保对象中,存在极个别有劳动能力的,但介绍工作却不去干,老吃低保。为了促进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自立脱贫,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该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确认有劳动能力的享受城市低保救济对象的有关信息资料,整理汇总及时报给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将确认有劳动能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作为就业援助重点,按规定给予免费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凡是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失业人员。

  对于再就业的低保户,通知给予了很大的宽限: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上岗后,其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持一年的低保待遇,随后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解除低保救济。但按照《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有关规定,经公共就业服务部门两次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不予救济。

  (南方都市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