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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上岗仍可享低保一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10:06 大洋网-广州日报

  城市低保对象就业上岗后,其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持一年的低保待遇。

  本报讯(记者曾卫康通讯员粤民宣)广东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就业,低保对象上岗后可继续保持一年的低保待遇。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低保对象就业培训工作,近日,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城市低

保对象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就业,促进自立脱贫。

  据了解,目前全省有40多万城市低保对象。为了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自立脱贫,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城市低保对象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确认有劳动能力的享受城市低保救济对象的有关信息资料,整理汇总及时报给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将确认有劳动能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作为就业援助重点,按规定给予免费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凡是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失业人员。

  该通知规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上岗后,其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持一年的低保待遇,随后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解除低保救济。按照《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有关规定,经公共就业服务部门两次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不予救济。

  该负责同志介绍,在该通知下发后,民政部门将对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进行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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