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号禁令为何成一纸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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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10:2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2003年,信息产业部下发《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禁止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收取手机选号费。但三年来的选号市场依旧火热,且没一家运营商或代理商因为选号费而受到相应行政处罚,100元、200元的号码随处可见,而10多万、30万元的“天价”号码也并不希罕。对此,信息产业部用“心有余而力不足”作为解释。(见4月18日《法制日报》) 何以“心有余而力不足”?信息产业部有关人士说,由于是业务代理商在进行具体 的选号业务,所以按照国家机关在流通领域的职能划分,对他们的市场监管应该是工商部门的职责。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16条规定:“以代理形式开展电信服务的,代理人在提供电信服务活动时,应当执行本规范。”显然,对代理商的市场监管也在信息产业部责任之内,选号禁令成一纸空文,与其说监管部门“心有余而力不足”,不如说它是“力有余而心不足”。我们看到,当初的“禁令”本就没打算动真格——《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虽明文规定“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但相应的处罚则却很模糊。信息产业部一方面出台“禁令”,一方面又认为:“统一禁止选号费肯定行不通,在很多人眼里,不同的号码‘价值不一样’,所谓的‘烂号’会没人要。加上可能存在的暗箱操作,手机号码就很难公正分配。”可见当初的“禁令”,只是某种舆论压力下的一个“姿态”而已。这种姿态还存在于它对电信运营商各种乱收费、各样短信陷阱的监管失控上。一句话,在消费者与电信运营商的利益之间,信息产业监管部门站到了消费者的对立面。 近年很多城市在车牌号管理上推出“吉祥车牌拍卖”新举措,拍卖所得用于公益事业。这种既公正又能树立良好形象的做法,电信企业难道就不能学学?□翟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