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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黑名单”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10:25 大洋网-广州日报

  商业贿赂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的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财务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商业贿赂多集中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金融投资等领域,其表现形式多表现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回扣”、“好处”,或向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活动等。

  本报深圳讯(记者刘畅)昨天下午,深圳市召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宣布为期8个月的深圳全市范围内的专项治理行动正式启动。深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刘应力指出,深圳将建立健全防止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为将治理落到实处,《深圳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将建立专项举报及案件线索排查制度。

  各区、各部门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办公室的联系电话、信箱等,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对投诉举报商业贿赂的有功人员将予以奖励,并将加强对举报投诉人的保护。同时,要建立案件线索排查制度,定期召开情况分析会,筛查案件线索。建立媒体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机制,对新闻媒体披露和反映的问题,司法机关、执法执纪部门要主动进行查处。

  另外,还将建立商业贿赂“黑名单”制度,对有商业贿赂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使违纪违法者为此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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