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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小区业主质疑物业条款是"霸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12:30 生活报

  本报记者 张磊

  2004年买的新房,就因为装修协议中的一项规定,业主几番与物业公司协商却一直没有达成共识,业主至今仍没进去自家的门。日前,在哈市江北世茂滨江新城买了房的窦先生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据了解,窦先生于2004年在江北世茂滨江新城购置了一处房产,是带阁楼的顶层。当初定下这套房子时就想到了要用太阳能热水器,一来环保二来节能。没想到2005年末小区可以进户的时候,物业公司要求业主们签的装修协议中,作出了这样的规定:“禁止在公共屋面上设置私用太阳能热水装置,严禁将公共屋面占为私用,及在其下面私搭乱建。”窦先生想来想去想不通,“国家建设部几个月前发出号召,物业公司要为业主创造条件安装太阳能,把建立节约型社会落到实处。北京法院日前也曾判某物业公司干涉业主安装太阳能败诉。这种完全符合国家节约能源的大政方针,于民于国都有利的政策为什么因为物业一文就成禁?”

  于是,窦先生四处查找资料,并向物业公司提供了很多相关资料,要求物业公司按着平等的原则与业主协商后更改协议,允许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同时由业主负责施工及日常的安全责任。窦先生曾参照国家法规对这两份协议做了十多处修改,然后多次找物业公司负责人协商。然而结果仍是条款既改不得也加不了附则。

  日前,记者拨通了哈尔滨太阳岛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电话,该公司一位工作人员闻知记者的来意后,十分肯定地说出了物业的两点理由:因为小区要建国家示范小区,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影响外观,其次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在房顶有安全隐患。

  记者随后向省工商部门进行了咨询,工商部门有关负责人称,对于这项规定,物业如果能提供有关权威部门的政策规定,限制业主不得在自家或小区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则业主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果国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加之“公共屋面”的所属权也在所有业主,并不是物业公司,只要所有业主或代表所有业主的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无权干涉业主的行为。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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