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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被告人逃脱还能告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14:21 大众网-农村大众

  问:我妹妹以遗弃罪、虐待罪对她的丈夫杨某提起刑事自诉,现法院已受理此案。但杨某得知此事后在他亲戚的协助下外逃,至今下落不明。请问我妹妹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迫使杨某回家应诉?她可以通过媒体刊登告示或寻人启事吗?她如果在外地找到杨某,而杨某拒绝回家应诉,她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将杨某缉拿吗?需要什么手续吗?

  答:遗弃罪、虐待罪都是自诉案件,在法院没有判决之前不能认为其犯罪,因此要

求公安机关缉拿是不合理合法的。我国法律对于刑事案件没有缺席判决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刑法》86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察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察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只要你妹妹能证明被告人有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就应该立案受理,并且,一旦受理,其追诉权将永久保存。今后不管何时,只要杨某一出现,你妹妹就有权向法院提出控告。

  马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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