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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举证责任倒置是遏制刑讯逼供的前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15:22 国际在线

  作者:毛飞

  公安部近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质量考评情况。据介绍,考核中如发现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整个单位按“不达标”处理。2002年至2005年度,共有12个县级公安机关连续两年不达标,其中就有因存在刑讯逼供被“一票否决”的。(4月19日《新京报》)

  既然实行了刑讯逼供“一票否决制”,那么凡考核达标者必不存在刑讯逼供问题,而不达标的12家单位中还有因执法质量差、执法程序错误被拿下的。这就说明,考核中被发现有刑讯逼供问题的基层公安机关为数极少。但是,若据此认定“刑讯逼供”问题已经得到根本遏制,恐怕还为时过早。笔者认为,仍有不少“触线”的单位没有被“否决”;它们的幸免并非由于公安部组织的检查考核不够严格,而是因为对于“刑讯逼供”的认定过于困难。

  简单举一例,便可看出认定“刑讯逼供”有多难:1997年,甘肃的何永吉、何其德、何其明父子3人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公安分局民警马海禄、闫文生等人审查,关押了7、8个月后,父亲何永吉在被取保候审的一个月后死亡,儿子何其明患拘禁性精神障碍,何其德视力下降。该案件被撤消后,何其德、何其明控告马海禄、闫文生采用暴力手段,逼取口供。2006年,当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民警无罪,理由是“关于受到刑讯逼供的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查实。(4月19日《兰州晨报》)

  设身处地想想,何其明要证明父兄“一死一疯”源于办案民警的刑讯逼供实在太难。且不说9年来事过境迁,许多直接证据早已无从查找;即使惨剧就发生在昨天,被讯问者身处办案机关的控制之下,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孤立无援、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一切行为均发生于狭窄幽暗的特定空间当中,哪里能够取到证明执法者恶行的证据?显然,将“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加在原告头上,等于下派了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是刑讯逼供难以认定的最主要原因。即使司法机关是绝对公正无私的,面对着强大的公权机关,受讯问的平民百姓始终是绝对的弱势群体,其取证能力极为有限;在这种以弱抗强的对局中如果还是坚持“谁主张、谁举证”,一是无法体现刑事诉讼中保护弱者的法律精神,二是不利于降低取证和诉讼成本,三是难以保证查明事实真相。即使如佘祥林案这样受到高层部门和全国舆论密切关注的案件,受害者依然无力取得证据证明自己十年蒙冤与办案警察有关,关于“刑讯逼供”的种种疑问至今没有答案。至于当初制造这起子虚乌有的“杀妻案”的京山县公安局是否在考核“不达标”之列,公众不得而知。

  事实证明,将举证责任压给被讯问者,就弱化了对警察权的制约,无法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产生和泛滥,其结果是公众对刑讯逼供怨声载道、而刑讯逼供者被认定和惩处的寥寥无几。因此,必须刑讯逼供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由作为被告的刑讯者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未实施过刑讯逼供行为,如果不能提供足以让司法机关信服的证据,就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即被推定为有刑讯逼供行为。举证责任一旦倒置,一方面能够有效保障弱势方的权益、防止刑讯逼供者逃脱法律惩罚,另一方面能够促使公安机关建立审讯全程录音录象、律师在场等制度以便自证清白。惟有如此,刑讯逼供问题才可能得到真正的遏制。

  

  审稿:魏静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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