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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府项目资金来源不落实一律不得立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17:51 青岛新闻网

  为根治政府拖欠工程款这一顽症,山东省要求今后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严禁以带资承包方式(即建筑企业垫款施工)建设,凡资金来源不落实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一律不立项;凡工程款未按工程进度拨付到位的,建筑企业可放慢施工进度或停工。

  据统计,2003年以前我省竣工项目共拖欠工程款140.63亿元,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拖欠40.58亿元,占了不小的部分。截至今年4月17日,我省已累计清偿2003年以前竣工项目

拖欠工程款136.33亿元,占拖欠总额的96.94%;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39.85亿元,占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总额的98.19%。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精神,省建设厅等四部门联合下文,要求建设单位不得将带资承包作为选择承建单位的条件,不得在工程发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此类内容。

  建筑单位必须与承包企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预付款的数额,最低不得低于工程预算造价的30%,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全额支付给建筑企业。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并在合同中约定,不得要求建筑企业垫资施工,凡工程款未按工程进度拨付到位的,建筑企业可以放慢进度或停工。

  凡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一律不得予以立项;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承诺的财政性资金,并监督其他投资渠道资金的到位情况;银行等金融部门要据实出具项目开工前的资金存款证明,不得向准备带资承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筑企业发放贷款。

  建设部门对在招投标中要求或承诺带资承包的,一律视为废标;凡工程预付款未足额拨付给建筑业企业、工程进度款不落实的,一律不核发施工许可证;对申报竣工验收备案的,凡工程发承包合同未备案,以及未按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工程款的,一律不予备案、不许投入使用。记者李琥珀 实习生冀新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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