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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M公司“口罩专利案”在沪一审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21:32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4月19日电(杨金志、卫建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海大胜卫生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侵犯美国3M公司的“平折式个人呼吸保护装置及其制造工艺”,要求大胜公司赔偿3M公司发明专利20万元,外观设计专利5万元。

  1999年和1997年,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授予美国3M公司拥有的 “平折式个人呼吸保护装置及其制造工艺”发明专利和相关外观设计专利。这是一款形似一艘小船,与佩

戴者面颊部贴合良好,并且安装有呼吸保护装置的防尘口罩。

  2005年,3M公司发现上海大胜卫生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及许诺销售的四种型号的防尘口罩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遂将大胜公司告上法庭。

  大胜公司辩称,他们生产的四款口罩的技术特征与3M公司的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但经当庭比对,双方产品的设计和结构特征几乎如出一辙。根据《专利法》规定,关于该新产品的生产方法特征,应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但大胜公司未能就此举证,法院据此认定双方方法相同。大胜公司还辩称,他们只是生产和内部展示了口罩样品,并未实际销售。

  法院审理认为,大胜公司在接受询价时可随时提供口罩样品,对外的报价单上的单价、规格等都有详细记载,且被告在其产品目录和网站上均称其产量规模大,产品已经远销国外。更重要的是,在法院保全获得的被告销售口罩产品的财务资料上,虽然仅记载产品型号,该型号与产品目录中的编码不相一致,但法院从中还是找到了一些型号与编码的相互关系,且大胜公司却对型号与编码的对应关系无法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相反,大胜公司多次作出不实陈述,这也使得其辩解意见缺乏可信性。

  综合双方证据情况,法院认定大胜公司实施了生产、许诺销售和销售口罩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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