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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不了房产证 开发商赔偿违约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1:47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记者 蔡艳荣

  ■新闻提示

  房产证迟迟拿不到手;售房广告里五花八门的承诺到交房时成了"肥皂泡";房子面积不是大了就是小了;售楼人员"炒楼花"等等,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有关房地产的纠纷,随

着房地产业的蒸蒸日上,呈"井喷"趋势涌现,堆积在法官们的案头。在昨天召开的"规范商品房买卖案件审判行为,促进商品房市场诚信交易"研讨会上,来自辖区的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副总和庭长、法官、律师对部分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商品房销售中虚假广告难根治

  案件回放

  2004年5月30日,原告王某按广告资料宣传单和销售人员所讲的公摊优惠规定,与被告开发商签订了预约单,当天就交付给被告定金两万元。预约单中约定了所购房号、单价、预约面积等。此外,该预约单还约定了"买卖条件以双方签订之《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且合同签订后此单作废,七日内持此预约单签订合同,逾期定金不予退还。"等内容。当年6月4日,当王某拿着开发商的广告宣传单和预约单要求签订买卖合同时,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否认广告中的公摊优惠规定,王某据理力争,开发商仍拒签合同。王某认为,开发商以广告的形式告知自己,每户享受2.73平方米的公摊由开发商承担,自己才与之签订了预约单,但签合同时又矢口否认,这是典型的违约和欺诈行为。

  法官说法:被广告忽悠的买房者很多

  目前,商品房买卖90%以上是以广告形式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因商品房销售广告引发的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但因相关法律措施不配套,法律责任不明确,虚假广告已成为商品房销售领域的痼疾,根治较难。

  就此,民三庭庭长王进才称,“我们曾有这样一个案子,某商品房开盘时,开发商广告承诺电梯公用面积给免了,原告持广告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但开发商说这是三年前用的广告,为了避免浪费没有另作,实际优惠已取消。这是不能采信的,应当作为要约处理,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民三庭副庭长史瑾表示,实际生活中,许多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其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非常具体明确。买受人往往也正是基于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和允诺才签订合同的,对签订合同有重大影响。这种情况下,尽管该承诺以广告的形式出现,也应被看作是一种要约。但基于买受人在房地产市场中所处的弱势地位,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许多说明和允诺没有写入合同中。而纠纷也正是因实际交付使用的房屋与说明和允诺不符发生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本着实事求是,讲究诚信的原则。否则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律师观点:开发商如何赔偿无法律依据

  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张肖云律师表示,开发商广告的形式有通过电视报纸的直接广告,户外广告,开发商向消费者直接散发的楼书、彩页、户型图,此外,还有楼盘的模型、样板间。开发商的这些内容是构成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当前是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来判定的。

  目前常见的因广告承诺而发生纠纷的有:广告里承诺小区里有小学,但入住后改成了幼儿园;承诺供暖可以分户控制,却不是;承诺绿地达到35%以上,却改成了28%;模型显示楼头的户型、卫生间有窗户,实际没有;承诺有老年人活动中心、网球场,实际没有;层高承诺3米,而在交房时却改成2.8米。

  张肖云认为,广告的上述承诺对业主购房价格和目的都有较大影响,应属于要约而不属于要约邀请。如果被定为要约后,开发商对该要约没有兑现承诺,承担违约责任是必然的。但由于广告内容往往不写进合同内容中,合同更不会对其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只能承担赔偿责任。而赔偿数额是司法实践中很难确定的。对违约的数额没有约定,应赔偿的数额是多少,这样的违约的后果是什么,也没法律依据,这对法官和律师都是个难题。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范浩南律师认为,司法解释广告认定为要约满足两个条件:即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怎样认定需要法官自由裁量。他认为,只要销售广告能促进合同的签订,就应当认定为对合同的订立和价款有重大的影响。

  ■办不了房产证导致纠纷频出

  案件回放

  某开发公司于2003年5月将三套房屋交付购买者张某,但直到今年3月,仍未将房产证交付张某。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公司为三套房屋办理房产证,并赔偿损失30万元。开发公司辩称,"房屋交付后张某应出具要求委托我方办证的委托书,至今张某未办理委托书,未将车库的维修基金和契税共计8000余元交付我方,造成不能办证的原因是张某而不是我公司。"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开发公司给付张某6万元。

  法官说法:购房者应签署办证委托书

  就此案所反映出的问题,民三庭庭长王进才表示,法院受理的集团诉讼案件中,晚交房、办不了房产证的问题特别多,在房产纠纷中占很大一部分。业主们一般都认为没给办房产证责任在开发商,开发商理应支付违约金。而开发商会以“业主没有给我出具委托书,我才没给办”来抗辩。办理房产证的行为是商品房买卖中非常重要的行为,这需要开发商和买房者双方都重视。如果在办证问题上发生了纠纷,开发商应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民三庭法官刘恰表示,因为目前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对“应当由谁办理房产证”没有约定,合同履行时的习惯做法却均是由开发商办理。他认为,只要开发商在收取购房款的同时,收取了契税及维修基金,就应当认定为双方口头约定购房者委托开发商代办房产证。如果由此造成房产证未及时办理,应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未能及时办证是否是因为购房者未办理委托手续造成的呢?这一事实一般买卖双方无法举证证实。对此,法官们建议,在买方交付购房款时,双方明确约定购房者是否委托开发商办理房产证,由购房者签署委托书,或者由购房者提供明确的联系方式,并保证联系方式变更必须及时通知出卖人,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购房者个人承担。

  律师观点:协助办证是开发商法定义务

  针对此问题,天嘉律师事务所的段林国律师认为,建设部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房产开发商应协助买受人办理房产证。关于办证的主体,建设部的制式合同中没有约定谁办理房产证,一般的单独签订协议规定谁办证的确实不多,谁造成了延期办证的结果,谁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

  有的开发商在卖房宣传时说明了负责办证,这样开发商的协助办证义务就当然变成了约定代为办证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或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办证,这是开发商的责任,理应支付违约金。

  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的谷景生律师表示,关于开发商收取税金和维修基金的情况,还有另一种情况,如果没有收以上费用,也没有任何约定,办证的主体是买受人,但由于开发商和购房者的信息不对等,不可能买受人购房后不停地问开发商,“可以办证了吗?”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通知、保密、协助等义务,在具备了办理房产证的条件后,开发商应履行通知买受人的合同附随义务,如果没有通知,导致办证长期搁置,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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