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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约跳槽要为培训费“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2:14 深圳商报

  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培训,员工未满服务期就跳槽,是否要为培训费“埋单”?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说,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须支付培训费用,但试用期内员工辞职无需支付培训费。

  黄先生是否要支付赔偿金?

  黄先生2001年初进入某软件公司担任程序设计师。同年10月,双方签订培训协议书,约定2001年10月至2002年10月,公司出资为其培训,培训费10万元。完成一年培训后黄先生有义务为公司继续服务5年,即至2007年10月。但2005年10月初,他因家庭原因提出辞职,同时要求公司免除其培训期间的相应培训费用。为此,双方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双方因培训而约定了服务期限,则黄先生应当按约履行协议。如黄先生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仲裁委最终裁决,扣除李先生已服务的年限,按照赔偿费用递减原则,由李先生按照“培训费用×未服务年份/总需要服务年份”的赔偿标准向公司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内辞职无需赔偿

  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费用是否要进行赔偿?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说,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如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已满,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也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合同期满服务期未满辞职要赔培训费

  还有一种情形是,劳动合同期满,但是服务期未满,员工不愿按约定履行服务期协议,用人单位可要求员工根据未履行的服务期限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续订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期已满但服务期未满,员工不愿按约定履行服务期协议,用人单位可要求员工根据未履行的服务期限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另外,如果合同期已满,员工与用人单位双方未约定试用期,员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该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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