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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存折骗走95万 受害人以未审核为由与银行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2:29 东方网

  本报讯(记者陈轶珺)同意了两名购房者“吃回扣”的要求后,市民唐女士自己开存折、设密码并存入现金,结果账户却离奇被盗。经过警方调查后,原来是两名罪犯利用“克隆存折”调包的手法将回扣款盗走。虽然两人落入法网,但是唐女士损失的12万元却难追回。于是她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认为正是银行对存款人身份证的审查不严,才导致此案的发生。昨天卢湾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5年唐女士在本市某报上刊登广告欲转让一套高档的商品房。不久,广东男子谢国胜找上门来,说自己的堂兄对这套房屋有兴趣。经谈判,双方以415万元的价格成交。唐女士承诺事成后,给谢国胜15万元回扣。

  没想到谢国胜事先持假身份证,到建行卢湾支行以唐女士的名义开设了一个账户。此后,他又叫唐女士到该银行开设账户,预先打入15万元回扣以示诚意。就在唐刚开好账户时,谢国胜借故要求验看该存折,乘唐不注意,来了个“移花接木”,用自己事先以唐女士名字开设账户的存折,换走了唐刚办的存折。

  存折上是自己的名字,多达20多位的银行账号又难以分辨,唐女士根本没想到自己的存折被调包。她于是凑足15万中的12万元,先打入账户。这等于将钱交入骗子的腰包,谢国胜顺利地将12万元取走。

  据了解,谢国胜、谢国新两兄弟用同样的方法作案16次,窃得他人钱款95万余元。警方接到了被害人的报案,迅速展开调查并从银行处借来录像。经被害人的辨认,警方发现作案的广东男子为谢国胜、谢国新二人。2005年6月24日,谢国胜、谢国新分别在广东东莞的家中被警方抓获。此后,闸北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谢国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谢国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在兄弟俩获刑后,唐女士拿到了2500元的退赃,可这远远不能弥补她的损失。于是她将开户的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赔偿余下的11万7500元损失。

  ■庭审焦点

  存款时银行是否该审核身份证

  在庭审中,银行是应当在客户开户时,还是在办理首笔存款时审核身份证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银行应审核身份证

  唐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唐女士在存款过程中,银行未能辨别出开户名同为唐某某的“克隆存折”,存在身份审查不严格等过失行为,最终导致自己存折的12万元被骗子盗取。这张克隆存折虽然名字吻合,但却是用假身份证办理的。除了名字,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与唐女士的出入很大,甚至连照片都是男的,如果建行卢湾支行在存款时仔细核对,肯定能发现“克隆存折”不是唐女士开户的。同时根据该银行的《实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细则》的第二条规定,客户在办理首笔存款时,应当审核身份证,但银行恰恰没有审核。

  被告:审核是内部规定

  而建行卢湾支行则辩称:因为数额较大,柜台工作人员曾要求唐女士在存款时出示身份证,而对方则惊讶地表示,取款要身份证,存自己账户也要身份证?但银行方面还是核对身份证和开户人的名字一致。银行还指出,《实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细则》只是银行的内部规定,对外没有效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第六条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银行已经根据此规定,在开户时履行了审查义务,唐女士的损失,应该由谢国胜两案犯承担,而非银行责任。

  由于银行方面拒绝调解,法院将择日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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