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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车失踪 广本车主将歌舞厅和青少年宫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3:00 红网

  红网4月19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张平平 陈 璇)2月26日零时许,邱胜忠和李佑斌的两台广本轿车在长沙市青少年宫内停车场被盗。两车主在轿车被盗前均在同一歌舞厅消费,也向停车场交纳了5元的“占道费”。此后,车主向上述两方提出赔偿请求未果(详见晨报2月28日A12版),将歌舞厅和青少年宫告上法庭。19日,开福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激烈争辩后,法庭宣布择日公布庭审结果。

  焦点:收了费该不该负责

  在消费场所消费,消费场所是否就负有车辆保管责任?长沙市青少年宫收了5元“占道费”,是否就和车主达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这两个问题是昨日庭审焦点所在。

  原告代理律师周继平认为,邱李二人2月26日晚在琴岛歌舞厅消费之前,在保安的指引下将车停至长沙市青少年宫内,并向后者交纳了5元“占道费”,因此,根据《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方应赔偿邱李二人经济损失。

  辩方律师则称,琴岛歌舞厅并没收取两车主停车费,收取“占道费”的是长沙市青少年宫,失主找歌舞厅方赔偿“不合理也不合法”;此外,即使收取了5元“占道费”,长沙市青少年宫已在票据背后标明“后果自负”,且只是“占道费”,而不是“保管费”,因此,其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专家:“后果自负”无效

  在长沙市青少年宫出示的车辆进场票据背面,记者看到了“遗失后果自负”的字样。据记者调查,长沙有部分停车场、小区均对停放在场内的车辆车主有此告知。问题是,有此告知之后,“后果自负”是否就真要“自负”?

  湘潭大学民法学教授彭熙海认为,目前停车场和相关商家出示的“后果自负”告示,实际上是一个意在免除其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类似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如果双方“保管合同”关系成立,停车场和商家“还得按照法律规定来办”。

  而对于“占道费”和“停车费”,彭熙海认为,这不排除收费方打法律擦边球的可能性。

  漏洞:省内尚无相关法律

  在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系教授周坚兵看来,19日庭审的意义远远超出案件本身。

  “媒体曾有报道,长沙市基本上每天丢一台车。丢车事件发生后,大都通过协商解决,而对簿公堂的极少。”周坚兵说,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相关部门受理此类纠纷尚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不仅如此,其他一些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一旦丢失,车主也很难获赔偿,这归根到底是法律上存在漏洞:对在这些场合车辆丢失责任划分湖南尚无定论。”周坚兵说。据悉,北京、广州等地都出台了相关管理规定。

  相关链接

  国内类似案例

  2005年1月21日晚,焦作某金属材料公司(以下简称金属材料公司)司机杜某将一辆崭新的丰田皇冠轿车停放在焦作一家电子集团公司保卫部管理的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并交纳了5元钱停车费。第二天早晨7时许,杜某到停车场取车时,却发现车不见了。车主将停车场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停车场赔偿轿车款63.42万元。

  四川双流县人罗先生用一辆汽车和一场败诉官司的代价,弄懂了停车费可分为车辆保管费和场地占用费两种。2000年初,他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此后,他每月除缴纳物管费外,还按时缴纳30元停车费。同年7月5日,汽车在小区内被盗。然而,法庭却以罗缴纳的停车费系场地占用费,而非车辆保管费为由,当庭驳回了他的索赔请求,判决房产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稿源:红网 作者:张平平 陈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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