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是法治进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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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5:01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让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穿囚服已成为各地看守所的一种管理措施,凡是被关 进看守所的,无一例外都要套上囚服、编上号。从看守所管理的角度来看,这是完全可以的。但是当这些在押人员走上法庭接受审判时,再穿着囚服就不怎么妥当了。厦门市中院刑事审判庭一改过去让被告人穿囚服接受审判的做法,这虽然是一个小小的变化,但它的意义重大,是法治进步的一种表现。首先是有利于贯彻刑法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身着囚服的被告人到法庭受审,在形式上就给人们一种有罪的视觉感受,不利于执行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现在让在押被告人出庭受审时自主选择穿什么服装,有利于司法人员确立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 其次是促进了人性化办案的进程。在押被告人在受到指控时,除法律明确禁止规定的权利,如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外,其他权利并不因此而停止或丧失。被告人出庭受审穿什么服装完全是他自己的权利,这样做不仅体现了对人权的基本保护,更符合司法文明发展的要求。 再次是符合国际司法惯例。在众多的新闻和影视题材的节目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发达国家的审判方式,凡涉及法庭审判内容的,出庭的被告人都没有穿着囚服。我国作为一个倡导现代司法理念的国家,主动与国际司法惯例接轨,确立在法庭没有判定被告人有罪时,应当允许被告人以一个无罪的面孔面对指控、面对法庭、面对公众,这不仅有利于民众对无罪推定立法本意的正确理解,而且也有助于检察官、法官适应国际司法惯例。 让在押被告人不穿囚服在法庭上受审虽然是一件小事,但它却是司法理念更新的一大进步,既彰显着无罪推定的刑法精神,也标志着司法机关办案走向文明和人性化,更是我国司法机关主动融入国际司法惯例的良好开端。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做法,值得各地司法机关借鉴和推广。⑤3 □程东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