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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下煤窑”说明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5:01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女工下煤窑”说明什么

  

“女工下煤窑”说明什么

  

“女工下煤窑”说明什么
3月2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国外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和加强我国安全生产的制度建设时强调: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4月6日,湖南省冷水江市东塘煤矿发生矿难,井下9名矿工遇难,其中4名为女工。

  【新闻背景】湖南一煤矿违法让女工下煤窑

  据报道,4月6日22时24分,湖南省冷水江市毛易镇东塘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故发生时有14人在井下作业,其中有6名女工。事发后有5人逃生,其中有两名女工。死亡与失踪的9名矿工中,共有4名女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规中,有明确条款禁止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而根据当地一些群众的反映,冷水江市毛易镇不止一个矿在违法使用女工,当地让女工下煤窑的历史至少在4年以上。

  当地一媒体评论道:“见了太多的矿难,经了太多的悲伤,以前的矿难中,妇孺是悲伤的角色。失去亲人,或是在亲人生死未卜之际,绝望与茫然中,矿工家属的眼神写着代价的付出与承担。而今,哭她们的,是比她们更老的母亲,是她们幼小的孩子,哭她们的未亡人,是还要进入井下的她们的矿工丈夫。”

  而就在此前不久的3月2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国外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和加强我国安全生产的制度建设时强调: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观点一】

  “女工下煤窑”遭遇矿难说明相关法律不完善

  主持人:对于女工的权益来说,我国法律有专门的内容进行保护。具体来说,对于女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有哪些规定呢?

  孙健(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法律规范层面而言,我国对女工权益的保护有着明确的规定。

  女工权益保护的规定包括: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虽然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但是当我们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仔细分析时会发现,相关法律规定缺乏完善性,主要体现在对违法使用女工的惩罚十分轻微。像《劳动法》虽然规定了禁止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但是对于违法的处理仅是“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仅规定为“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则更为苍白:“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说,对于这起发生在湖南省冷水江市毛易镇东塘煤矿矿难来说,法律规定缺乏完善性应是“女工下煤窑”遭遇矿难悲剧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观点二】

  “女工下煤窑”遭遇矿难说明有关部门或组织失职

  主持人:在对矿难的调查过程中,当地一些群众反映,冷水江市毛易镇不止一个矿在违法使用女工,当地使用女工的历史至少在4年以上。可是,为什么这样明显的违法现象,有关部门却视而不见呢?对于“女工下煤窑”遭遇矿难,有关部门有责任吗?

  孙健:在矿山资源开发经营机制多元化的市场经济背景下,公共管理职能也应当得到强化;反之,只能造成市场经济的无序状态。事故发生之后,媒体调查的情况表明,冷水江市毛易镇不止一个矿在违法使用女工,当地使用女工的历史至少在4年以上。对此,我们不能不问:为什么当地群众对女工下井都能一清二楚,而身负管理职责的安监部门却视而不见?这是任何借口都难以辩解的。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我觉得其至少有两个职责,一是对法规的宣传和贯彻,二是对矿山开发经营的监管。如果当地的监管部门能完全尽到这两个职责,尽管不能完全杜绝矿难这样的偶然事故,那么至少像“女工下煤窑”这样的明显违法现象是不应当出现的。

  对于“女工下煤窑”这种现象的出现,还有两个组织也应当反思。一是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像矿山作为产业工人聚集的行业和劳动权益保护的薄弱区域,建立真正属于工人自己的工会组织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事实也表明,近年频发的矿难都暴露了工会维权的欠缺。另一个组织是妇联。据了解,事故出现后,湖南省妇联对此矿难进行了强烈谴责。可是,同样须追究的是,在冷水江市毛易镇违法使用女工的现象很普遍的情况下,当地妇联对于“女工下煤窑”这种违法现象是不知晓呢还是也视而不见呢?如果有关部门或组织早就对“女工下煤窑”这种现象进行制止,我想“女工下煤窑”遭遇矿难这样的悲剧根本就不会发生,对此,有关部门或组织是有责任的。

  【观点三】

  “女工下煤窑”遭遇矿难说明相关法律值得反思

  主持人:煤矿使用女工下煤窑,据说是比用男工划算。因此许多人都会谴责矿主的贪婪和算计。但是,对于女工来说,我想她们也可能会知道法律是禁止“女工下煤窑”的,可她们却甘于权益被侵犯,也并不希望有关部门和组织来管此事,因为如果有关部门不让“女工下煤窑”,她们将无钱可挣。对此,该如何看待?

  樊迎祥(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于“女工下煤窑”来说,有些女工并非不知道自己下煤窑工作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一些妇女却愿意放弃自己的权益,去从事一些不适宜妇女从事的工作,而当有关部门以保护妇女权益为目的禁止这些妇女从事不适宜女性的工作时,这些妇女并不一定会领情。比如,像冷水江市毛易镇的煤矿使用女工的情况,之所以能躲过检查,其实就与女工自愿配合煤矿应付检查有关。

  这里,我觉得有必要对法律关于妇女禁忌从事的劳动规定进行反思。其一,这种对妇女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规定,是否应当考虑到妇女个体差异,比如有的妇女就比有的男性所能承受的劳动强度大,那么这样的对妇女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规定,对这些妇女来说,是否算是就业歧视呢?其二,什么算是侵犯妇女的权益,当事妇女是否应有表达的权利?对于禁止“女工下煤窑”,从法律上来说这是妇女的权益,那么对于这种权益妇女有没有放弃的权利呢?比如对于身处生活困境之中需要养家糊口的女工们来说,她们为了生存是否可以放弃权益而选择从事“下煤窑”工作?如果法律对此禁止,对于这些女工来说是否就是“人文关怀”?

  我们知道,就目前来说,我国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而对于女性来说,就业相对于男性则难上加难。在女性就业形势本来就不好的情况下,如果禁止一些有承受能力的妇女从事诸如“下煤窑”这样的“法律认为妇女应当禁忌从事的工作”,我想只会使女性就业形势更加严峻。而即使是出于保护妇女权益的目的出台的一些法律,最终也会因得不到有些妇女的认可而遭遇尴尬。

  所以,在当前女性就业渠道并不畅通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对妇女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法律规定进行重新审视,即使有法律规定,我看也并不能使“女工下煤窑”这样的“违法”现象彻底绝迹。⑤3

  (请图片作者与本报联系)

  □何向东

  4月7日晚10点,冷水江市人民医院。死里逃生的女矿工李初娥躺在病床上。

  4月8日中午,东塘煤矿矿井外。死难者家属悲痛欲绝。刘刚摄

  陈艺丰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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