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交通违法单位受罚引网上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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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5:01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今日起,郑州将试行“行人交通违法单位受罚”,个人交通违法情况将与个人评先、福利待遇相挂钩,其所在单位的评先评优也将受到影响。拒不接受处罚的违法行人,将被 行政拘留。网聚观点 反对!这不是搞“株连”吗? 新浪网网友:这样的处罚有种“株连九族”的味道,有悖于社会文明。请问,如果闯红灯的行人是下岗工人,没单位了,是不是要去罚他的父母?再有,如果哪个美国人不懂中国交通规则,是不是要去美国找他领导? 新浪网网友:是啊,如果有一美国人在郑州交通违法,是否要通过外交部向美国政府发照会,将来不给美国评先进! 新华网网友:小政府、大社会,是政府职能在深化改革中必须践行的现代理念。当地有关部门是在转型,还是在后退? 新华网网友:政府的真正职能是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比如通过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提高人们的文明素养,让大家自觉地遵守交通规则,而不是自己冲到前台来制定什么“株连”规定。 支持! 个人、单位、城市是利益共同体 新浪网网友:郑州市的交管新政,只不过是把个人、单位、城市既是利益共同体,又是责任共同体的机制,给予制度化的描述和确认。 新浪网网友:很明显,郑州的交通新规,是延续、效仿了去年国家出台的交通责任倒查制。在那个制度里,一旦3年驾龄的司机出现交通事故,培训此驾驶员的驾校、为此驾驶员发证的公安机关,都将受到责任牵连。而郑州,也希望模仿这种责任牵连制度,使全社会都以更大的责任心,避免自己单位的行人、司机,成为马路上的障碍或杀手。 新华网网友:我觉得此举不错,可以督促单位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即使做法上可能会有不妥,那也是在为和谐社会增砖添瓦。 反对! 此举有违宪嫌疑 人民网网友:“举小红旗维持交通秩序50分钟”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哪条法律给了郑州市这个权力,这个《规定》违反了《宪法》。“措施”就可以违反法律,违反《宪法》吗? 河南报业网网友:有哪条法律规定单位要对个人的品行负责? 新浪网网友:出发点是好的,但是郑州市有些部门依法执政的能力还有待提高!行政拘留这样的处罚是市政府可以发文规定的吗?部门规章和文件是没有设定拘留处罚权的! 支持! 都在摸着石头过河 新华网网友:请注意文章中的用词,不是“法规”,而是“措施”。各地制定的各种各样的措施都不少吧。这项措施也只是用用看,如果好了就可以正式推广,不好就取消。实践出真知,光坐在那夸夸其谈能想出好办法吗?如果这措施的效果不好,大家再来抨击也不迟。都在摸着石头过河,谁也别笑话谁。 新浪网网友:无论什么制度都有一个完善的过程,行人违章是国人的通病,就像牛皮癣一样无法根治。郑州开了个好头,希望成为治理违章行为的示范性城市,同时制定出更人性化的管理办法,不要一刀切。 冷观:乱闯红灯早该管了 新浪网网友:乱闯红灯早就该管了,这件事引起轰动和网友争辩,也在提醒大家闯红灯是个在中国非常普遍且危害极大的现象。大家都注意了,自然会主动遵守交通法规。这些小地方都不和谐,我们还怎么建设和谐社会? 新浪网网友:其实关于交通违法的问题,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早有明确规定。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才能彻底扭转混乱局面,逐步在人们心中树立遵守交通规则的理念。 新浪网网友:还要加强宣传,让人们都知道怎么过马路。公共交通靠大家,许多行人和自行车不看信号灯横冲直撞,许多悲剧由此发生。为了安全采取一些强制措施,无论对保证道路畅通还是行人的生命安全很有必要,即使受罚,总比受伤住院好的多。 相关链接 个人交通违法,单位怎么罚? 据《中国青年报》关于郑州实施交通新规的报道,个人交通违法情况将与所在单位创先评优相挂钩。《郑州市行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在职员工总数不超过100人的单位,年内个人被记录交通违法人(次)数累计10人(次)的;在职员工总数超过100人的单位,年内被记录交通违法人(次)数超过在职员工总数10%的,郑州市公安交警部门将下发一份《整改通知书》。 在年内被下达两次《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将被取消当年区级以上(含区级)文明单位、交通安全示范单位等相关类别先进单位的参评资格。省、市、区级文明单位被下达3次《整改通知书》的,将得到有关部门的警告,该单位员工一年内不能享受文明奖待遇。省、市、区级文明单位被下达4次《整改通知书》的,将被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单位全体员工至少两年内不再享受文明奖待遇。 红灯有限,生命无限 如此翻越栏杆好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