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还款判决 保康交通局被罚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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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5:11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 朱贤 通讯员 彭宗怀 张禹)保康县交通局为下属企业担保借款不还,拒不履行判决。昨日,保康法院对该局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1996年4月,原保康县汽运公司因经营需要贷款,经县交通局同意与县信用联社签订了房屋抵担保借款协议。三方约定用交通局两处房屋作抵借款10万元。1998年8月,汽运公司破产。2003年6月,信用社多次催欠款无果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交通局作为国家机关,以 房产抵为汽运公司担保,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能偿债时,双方承担同等过错责任。判决县交通局偿还债务及利息共计7.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县交通局以种种理由拒不执行。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