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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实施案件执行告知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6:25 浙江日报

  据新华社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宣布,全市各级法院2005年1月1日之前立案、至今尚未执结的执行案件,均应通过书面的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未能如期执结的原因,以及下一步主要工作方向和措施。

  记者了解到,这是上海法院实施“执行告知制度”的新举措。该院还规定,对暂时无执行条件,法院拟以职权中止执行的案件,要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原因,并再次给其提供可

执行财产线索的适当期限。此外,今后在上海,法院执行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等强制措施后,也要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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