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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管住发菜耙子并非无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8:21 法制日报

  今年北方多省市出现的沙尘天气与“沙源之地”滥采发菜等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不无关系。遏制滥采发菜的行为,是刹住“尘”源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报道中提出的针对搂发菜行为,“法规有局限性、执法手段软弱、如何追究责任并无明确规定”,我并不赞同,实际上,管住“发菜耙子”并非无法可依。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规定:“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处50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那么,“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是否包括发菜呢?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彻底取缔发菜及其制品的收购……要坚决打击发菜黑市交易”,可见“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明确包括发菜,因此,对收购发菜的,给予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拘留和罚款并用,追究其行政责任,法律依据是明确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也是毫不含糊的。

  通过公安机关的依法行政,即可堵住发菜的收购关,发菜采集者卖不出去,谁还去采集发菜呢?

  由此可见,遏制滥采发菜活动,有法可依,公安部门只需要依法照章办事就行了,不存在法律上的空白。只有严格执法,北方的天空才会更蓝。

  河南省永城市检察院朱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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