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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行政立法听证进一步推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8:23 法制日报

  看法

  刘志华

  《法制日报》2006年4月18日第三版报道,北京首次就政府规章进行立法听证。笔者认为,这一举措,对于推进我国行政立法民主化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突

出的重要意义。

  立法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行为和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行为性质是不同的,立法机关所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而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则是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我国在立法听证方面已经有过多次成功的法律实践。而北京市首次就政府规章进行的立法听证,属于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的听证,事实上应当属于行政决策听证的范围。这是具有开创性的一次听证法律实践。

  由于行政机关是国家法律的具体执行机关,加上行政管理的复杂性、专业性、多变性、灵活性和广泛性,行政权最经常、最直接地与社会、公民发生密切联系。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对于保障行政效率是必要的,但却容易发生专断,影响行政决策的公正性、合理性。

  在实践当中,很多政府规章是在行政首长和一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讨论下就草草制定出来,结果在实施时发生许多问题。但是,当公民认为某项行政立法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却不能通过通常的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手段获得法律救济,这是因为行政立法行为属于典型的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定,抽象行政行为是禁止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立法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相对人做出的,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性,如果没有广泛地了解民意,往往形成行政专断。因此行政立法行为实际上是行政行为中最需要控制而又最难以控制的一类。

  行政权在本质上是基于和源于为民服务而生的,那么行政立法自当以民为本。听证制度的引入就是一种很好的法律选择,一方面在于为公民提供参与机会,使行政立法尽可能广泛反映民意,另一方面在于防止行政专断,使行政立法尽可能公正、合理;平衡社会各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人们的不同利益;避免粗糙立法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和负面影响。这样做也有助于保障行政立法日后的顺利执行。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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