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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可疑审判行为”档案不可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8:23 法制日报

  最近,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尝试为审判人员建立了“法官可疑审判行为”档案,这样越矩的行为,不可取。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法官的监督,必须建立在法定的程序上,而不能随心所欲地创新方法。

  法官在审判过程存在不存在违法违纪的审判行为,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而不能搞猜测,哪怕是合理的怀疑。在现实的司法运作过程中,法官办错案的原因是多样复杂的。因此,当法官发生错误裁判时,监督机关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拿出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按照法定程序监督,而不能含混其词搞存疑。

  如果法官的行为违反了法官法的规定,那么应当启动惩戒程序。如果法官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违纪,那么就不能追究法官的任何责任,包括在可疑行为档案上记上一笔。

  “法官可疑审判行为”档案,蕴含有“秋后算账”式的隐秘的威胁,既不利于正常法律监督的实施,也不利于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实不可取。

  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庾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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