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直接向被绑架者本人勒索财物构成抢劫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8:23 法制日报

  2005年7月10日,被告人李秀伯、吴仕桥预谋以卖淫女为目标实施抢劫并准备了作案工具,利用电脑网络结识了孙某和赵某,并以“包夜”为名分别约她们到宾馆后,两被告人用鞋带捆住其手脚,以弹簧刀相威胁,让孙某和赵某分别打电话向亲戚、朋友筹集人民币4000元,并要求于7月11日上午将钱打入事先准备的银行卡内。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吴仕桥从赵某的包内劫得人民币200元。另查,被告人李秀伯在两被害人打完筹款电话后,将双脚被捆绑的孙某抱入该房卫生间内,松开孙某脚上的鞋带,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随后再次捆住其双脚。

7月11日凌晨3时许,两被告人被公安人员在宾馆房间内抓获。

  本案的焦点是:绑架罪的认定是否以侵犯第三人的自决权为必要。行为人通过欺骗的手段劫持被害人,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威逼被害人指令第三人汇付钱款,但未告知第三人被害人被劫持的事实和处境,是否侵犯第三人的自决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秀伯、吴仕桥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按照刑法第239条规定,只要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即可构成绑架罪。行为人直接向被绑架人本人还是向第三人勒索财物并不影响绑架罪的构成。本案中,行为人李秀伯、吴仕桥以勒索赵某等人财物为目的,实施了绑架的手段行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殴打威逼赵某家人汇钱款并强行抢走200元,其行为已符合绑架罪的特征,应判定为绑架。

  第二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虽然赵某等人被非法限制在宾馆内,有被劫持的表象,但并非以赵某等人为人质,向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直接向被绑架人勒索财物,不符合绑架罪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向威胁,实际控制被绑架人作为人质,进而以此为条件威逼第三人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本质特征。

  本案涉及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绑架罪构成的判断上:是否以侵犯第三人的自决权为必要。下文从被告人李秀伯、吴仕桥的行为是否侵犯第三人的自决权以及罪刑均衡原则架构下法定刑对绑架罪构成认定的制约的角度,从相反的方向论证本例不构成绑架罪,被告人李秀伯、吴仕桥的行为仅构成抢劫罪。

  绑架罪,俗称“绑票”,是指通过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多种手段劫持人质,并以实力控制人质,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第三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杀害或伤害人质相威胁,迫使第三人满足其勒索巨额赎金或其他重大不法利益要求的行为。勒索型绑架罪与抢劫罪是两种在罪状表述、行为样态方面极为相似的犯罪,在犯罪特征上也存在诸多重叠之处,例如,都以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为客观表现,这造成了两罪在实践中难以严格区分的理论困惑。重要是,两罪法定刑在轻重上有着天壤之别的设计。从我国刑法第239条的规定可看出,绑架罪的法定刑最低为10年有期徒刑,并且是我国刑法中最高法定刑为绝对死刑的极少数犯罪之一。关于本案定性的分歧致畸轻或畸重的判决结果必将涉及到两被告人的重大利益,使我们不得不持特别谨慎的态度去权衡法律价值,为澄清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似是而非的模糊认识和重大理论分歧作铺陈。

  侵犯第三人的自决权是两罪在犯罪客体上的本质区别

  我们认为,绑架罪侵犯是复杂客体,包括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和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自决权。有观点认为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绑架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也是造成审判实践中解决类似案件困惑的一个重要原因和一大思维障碍。因此,准确把握犯罪客体,明晰犯罪行为指涉的犯罪对象是首要问题。行为人绑架人质,勒索赎金或实现其他不法要求,犯罪对象指涉双重或多重被害人,因此而体现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作用于被绑架的人质,更重要的是为被绑架人安危担忧的第三人。严格地说,绑架罪勒索的对象应当仅仅指向为被绑架人安危担忧的第三人,这已在我国刑法学界形成通说。本案中,被告人李秀伯、吴仕桥的行为虽然具备了绑架罪的部分外在特征,但其暴力威胁的对象仅仅是两被害人,勒索的对象也是被害人,并未直接或间接向第三人传递若不交款,将对被害人孙某和赵某实施威胁内容的信号。被告人李秀伯、吴仕桥威逼被害人向第三人索要钱款,只是劫取被害人钱财的一种表现形式。两被害人被迫答应交付财物,也只是通过指令第三人汇付钱款,并未告知被劫持的事实和处境。从本案的实际情况分析,两被告人根本不愿意让第三人知晓被害人被劫持的事实,也没有利用第三人对人质安危的担忧来达到勒索赎金的意图,只是希望以不惊动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方式获得尽可能多的钱款,也正是囿限这种主观犯意,被告人强索财产的数量、范围以及方式将受到不少的限制。例如,其索取的财物仅能是被绑架人身边所持有的,或是能够被被绑架人间接控制、支配的财产为限,其社会危害性与普通抢劫行为并无本质的区别。

  其实,我们也可以从“人质”概念理解的角度来解决本案的难点。人质是指“行为人控制或支配其人身自由,并以其生命、身体安全或自由作为条件,以实现行为人某种利益要求的特定人”,行为人绑架人质并非其目的,而仅仅是实现不法要求的手段,人质与绑架行为之间具有天然的不可分离性。绑架罪内在表现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统一,人质作为勒索型绑架罪暴力手段行为的结果以及勒索财物目的行为的前提,对两行为间的联系与制约起着不可或缺的桥梁作用。本案中,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李秀伯、吴仕桥劫持被害人到宾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使得被绑架人具有“人质”的属性,两被告人的行为因缺少“人质”的关键要素而不可能构成绑架罪。

  定性为抢劫非绑架系罪刑均衡理论蕴涵之使然

  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有观点认为,被告人李秀伯、吴仕桥以劫持的手段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达一天之久,使用弹簧刀等杀伤力强的武器相威胁,充分暴露了行为人很深的主观恶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抢劫罪论处显然与其严重性不相匹配,也不符合对此类案件严打的精神。

  我们认为,解释法律的最终目标在于使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而不在于对被告人以什么样的罪名加以处罚。绑架罪的法定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极为严厉的法定刑的配置,表明了立法者对绑架罪的重罪评价和对其不可宽宥的罪行给予严惩的明确态度。勒索型绑架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表现为犯罪行为使得被勒索的第三人陷入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或是为营救人质遭遇巨大的经济损失,或是目睹人质遭受痛苦甚至遇害。考虑到人质极有可能被“撕票”,第三人往往不敢报警,因得不到司法救助而陷入更难的处境。实施绑架的行为人不仅严重侵犯了被绑架者和第三人的权利,而且往往杀害被绑架者或以杀害被绑架者相威胁,社会危害性极大,这也使得绑架罪比其他暴力犯罪更为凶险和难以对付,因此成为立法者对该罪配置极刑的依据。

  本案中,被告人李秀伯、吴仕桥的行为并未使得第三人面临两难境地,不具有绑架罪的凶险性,其主观恶性、危害性质以及危害程度与绑架罪有很大的差别,因此适用法定刑内容应有明显的区别。如果对构成抢劫罪和构成绑架罪的被告人处以相同的重刑,后果只能是行为人在可能承受相同刑罚代价下选择实施可能获得犯罪利益更多的绑架罪,同时也会对实施抢劫行为被告人权利造成过度的侵害,违背刑罚的价值目标。被告人李秀伯、吴仕桥的抢劫行为与普通的绑架行为存在多重的交叉与联系,只要被告人直接向第三人勒索钱财,就是典型的绑架罪,因此被告人李秀伯、吴仕桥的抢劫行为向绑架行为转化存在很大的空间。也正是绑架罪适用极端严厉的刑罚,使得一般犯罪人可能在较轻的犯罪阶段或是较轻的罪质前停止犯罪。同时,刑罚的运用要求克制、谨慎和节俭,注重刑罚的轻缓化。本案对被告人李秀伯、吴仕桥以抢劫罪定性,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已足以适应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心理的刑罚感受性,也足以抑制被告人再犯抢劫罪的可能性。

  对抢劫罪中“当场”及暴力的理解

  本案在讨论过程中,有的观点虽然同意行为人行为构成抢劫罪,但认为对被告人指令第三人汇款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中当场施暴当场劫财的特征,即使事后取得银行卡中钱款,实施暴力行为与取得财物行为之间存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差,两行为的实现也发生在不同的场所,不应认定为抢劫。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对当场的理解过于狭隘。抢劫罪在行为样态上表现为两个典型的“当场”:1.行为手段实施的当场,当场实施暴力或者当场以实施暴力相威胁;2.当场强行索取财物,表现在取财时间与场所与前一当场的紧密联系上。“当场”表现为时间与空间因素的统一,但其不是一个纯粹的时空概念,而是与诸多法律要素紧密联系的客观存在。对于当场的判断,强调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行为与取财行为时空上的关联性、连续性的同时,应着重把握行为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威胁对被害人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的控制程度以及与其劫取财物的因果关系。只要被害人实际处于行为人暴力、胁迫的实力控制下,精神与身体行为受到犯罪行为的强制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持续状态中,即使存在时间上的递延,有一定的空间转换和较长时间的跨度,也不影响对当场的判定,当然,当场的时空跨度也非无所限制,应以暴力的自然延伸与其劫财的必然联系为要。无论被告人李秀伯、吴仕桥是事后取得财物还是当场取得财物,因其当场的暴力威胁使被害人赵某处于现实的危险之中,精神与身体行为受到犯罪行为的强制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持续状态中,符合抢劫罪两个“当场”的特征,应认定为抢劫罪。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被告人李秀伯、吴仕桥以欺诈的手段将被害人赵某、孙某诱至宾馆,并以为暴力及暴力相威胁,当场抢劫财物,构成抢劫罪,因未侵犯第三人的自决权而不构成绑架罪。

  (作者系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