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将预防工作的覆盖面扩大至非公有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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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8:23 法制日报 |
实务建言 孙道林 传统的预防理念把法律监督的范围等同于工作覆盖面,认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范围应等同于检察机关侦查案件的管辖范围(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家机 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人员),与之相适应,预防工作的覆盖面也就是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新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传统的预防理念中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覆盖面有所突破,即当前要注意将预防工作的覆盖面扩大到非公有制单位。扩大调整预防职务犯罪的覆盖面 目前,在我国,国有企业单位大部分已经完成或正在转变所有制形式,随着时间的推进,在全国,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都会降到一个很低的比例。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将主要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主。依据传统的预防理论,我们预防工作的“覆盖面”就面临着“范围越变越小”和“全社会支持参与的社会化大预防”之间产生激烈的矛盾。这就需要我们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覆盖面进行及时的调整和扩大。 树立保护和尊重私有财产的观念 党的十六大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提出了依法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思想。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保护私有财产权作出了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贯彻党的精神和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义务。为此,检察机关要全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就必须要树立正确的保护和尊重私有财产权的观念,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国有财产及公共利益的关系,要对传统的预防工作覆盖面理论进行更新。 防治职务犯罪维护非公单位权益 试想,如果将预防工作的覆盖面扩至非公有制单位,通过对这些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强化联络和开展工作,为这些主体创造便利途径来反映行政(行政执法)人员、司法工作人员以及行政工作人员等在工作、执法过程中违法犯罪情况,这必将更加有利于检察机关打击和预防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监管和公共管理职能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进行职务犯罪案件,达到维护非公有制单位合法权益和防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双重目的,从而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遏制商业贿赂营造企业清廉文化 查办商业贿赂近日成为反腐败工作的一个热点,中央决定从今年开始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在前不久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提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是今后检察机关的一个重点工作。由于商业贿赂有很大一部分发生在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间,按照现有的侦查管理体系,有很大一部分案件无法纳入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范围,那么,检察机关如何对其发挥作用呢? 笔者认为,将当前的预防工作的覆盖面扩大至非公有制单位,是一个必要举措。因为治理商业贿赂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要营造清廉企业文化,这也是遏制商业贿赂犯罪的“治本”之策。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营造健康清廉的企业文化对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非常重要。作为肩负着惩治腐败贿赂犯罪重任的检察机关,其在近年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有效预防腐败贿赂犯罪的经验,将其原有预防工作面扩大至非公有制单位,正好可以发挥其经验和工作特长,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当然,要将检察机关对非公有制单位的预防工作纳入一个长效、规范的工作机制中,最重要的还是要对现行的立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即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将商业贿赂犯罪和公职人员腐败贿赂犯罪的侦查权统一归入检察机关行使,这也是与国际上较为通行的由统一的专门机关对贿赂犯罪进行专门、集中侦查的惯例相符。 (作者系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