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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权利选择不加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8:27 南京晨报

  晨报讯 据悉,建邺区法院就劳动用工问题向辖区内企业发出多条司法建议,包括劳动者有权利不加班等。昨日,该区一家置业有限公司回函法院,他们按照司法建议已进行了整改。

  近年来,建邺区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案件一直居高不下,该院劳动争议专业化合议庭在审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关键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够

完善,而纠纷的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的所有制经济形式。于是,向相关企业发出二十多次司法建议。

  主要集中在,强制加班问题。劳动者有休息休假权,用工单位不得以不服从加班为由让劳动者下岗,甚至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用工单位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需进行调岗或培训,仍不合格者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本人直接送达决定书,如不能送达,必须要有书面材料反映,最后才能以公告形式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后,用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给劳动者转档。考勤问题。用工单位应制订严格的考勤制度,以准确考核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加班费问题。用工单位应制订完善的加班报批和审核制度,并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报酬,既避免劳动者因超时工作无法得到相应的报酬,也避免劳动者抓住制度漏洞向用工单位索要加班费。制度公示问题。建议用工单位对涉及到业务提成、业绩分成的相关规定,应依法予以公示,同时对相关业务、业绩等计量凭证应送由劳动者本人签收。工资发放方式问题。在处理工资纠纷案件时,无论是银行发放还是现金发放,用工单位都要按照规定将工资单由劳动者本人签字认可,谨慎避免此类劳资纠纷。给予特殊补助问题。在作出维持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建议用工单位鉴于劳动者家庭特殊困难,出于人道主义给予特殊补助。

  作者:龚达 朱晓燕/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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