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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空调车不开空调被判退还乘客公交车费1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8:30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 花了两元钱坐的是空调公交车,乘客却享受不到等值服务,公交公司这种行为究竟算不算违约?郑州市兰先生为此将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告到法院。2月15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退还多收取原告的公交车费1元,并赔偿原告交通费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去年11月19日,家住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的兰先生在大学路乘坐了K906路空调公交

车,上车后投了2元钱,并索要了车票。

  在乘车过程中,兰先生发现公交车并没有打开空调,车上很冷而且空气浑浊。“我当时要求司机打开空调,司机竟说水管还没有接上,后来司机又说天气不是太冷,还不到开空调的时候。”

  兰先生说,后来他问了气象台,得知当天的气温最高为12℃~14℃,最低温度为3℃,人体舒适度为-2级,人体感觉较冷。兰先生一纸诉状将该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兰先生称,自己上车投币并索要乘车凭证后,就与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

  既然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向乘客收取了两元空调车费,就应当提供空调开放的服务,乘客有权享受应有的空调服务。

  作为空调车却不开空调,就少了空调服务这一应有的服务项目,显然公交公司对收取两元空调车费的行为构成违约。

  在法庭上,兰先生还提出,空调公交车不能只收费不服务。

  如果空调车不开空调,其成本的消耗就会随之降低,郑州市公交总公司的收费标准也要相应降低,按普通车收费。

  据此,兰先生请求法院判令郑州市公交总公司退还已收取的1元公交车费,责令被告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在不开空调时按普通车价收费,并赔偿因此事支付的5元交通费。

  而被告代理人、郑州市公交总公司法制室的徐某在法庭上辩称:收取两元公交车费是依据郑州市物价局2000年3月20日关于K906路空调车专线车票价格的批复。并说,空调车具有综合性,比如空调车本身还具有成本高、装备好、坐人少、乘坐舒服等特征,有空调只是一方面,因此收取的两元费用合情合理,符合服务要求。

  法院认为,原告乘坐被告的空调车,被告收取乘车费后双方已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未履行其开放空调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多收取的1元公交车费及3元因此事支付的交通费。

  采访中,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刘道兴认为,该案件有普法、教育作用。公交公司在服务方面如果提前告示一下乘客,也许会更好一些。

  物价局:空调不是核价依据

  南京市物价局的一位王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决定空调车2元票价的主要因素是购车成本,而不是说因为有空调服务才支付2元车费。

  空调车一般都是豪华车型,购车成本过高,综合各方面意见,最后才确定空调车票价为2元。

  空调服务只是其中一个项目,车子开不开空调是有条件的,在一定温度范围之内,空调可以不用开。

  记者以普通乘客的身份向南京市公交公司和中北巴士公司咨询该问题。两个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解释如出一辙:空调车是老百姓对豪华型巴士的一种俗称,这类车的车型都比较豪华。购车成本是普通公交车的几倍,车内的软、硬件措施都是一般车型无法比的,2元车费是物价部门和行业部门综合各种因素定下的,既要考虑普通乘客的承受问题,又要考虑公交公司作为企业运营部门的合理收益。在他们行业内,这类车其实叫做豪华巴士,空调只是其中一个服务,温度在12摄氏度到28摄氏度的范围内,空调车是可以不开空调的。他们认为,空调车一定要开空调是普通乘客的误解。

  市民周大鹏提议,在春秋两季,空调车一般不开空调,能不能便宜点,能否就此召开个听证会?而南京消协对此的意见是,空调车是否降价,主要还是物价部门进行核定,召开听证会是个惯例,消协将参与听证,提供积极意见。

  法官牶建议空调公交改名

  有人认为郑州的那场“空调车官司”看上去像是法院在干预物价部门决定,法院能够干预吗?南京城中某区法院的刘法官不这么看。郑州的法院以“原告乘坐被告的空调车,被告收取乘车费后双方已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未履行其开放空调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来判决公交公司败诉,刘法官认为是恰当的。

  刘法官说,公交公司认同“空调车”的称号,就是向市民表明,2元车票与1元车票的差异就是因为“空调”的有无引起的。如果乘客花2元乘坐“空调车”而没有享受到空调服务,提出异议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法院的判决并不是在调整物价部门的决定,而是在规范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合同关系。

  刘法官认为,如果公交公司认为收取2元的依据不是空调因素决定的,那就一定要改个名字。比如说,豪华巴士。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眭军杰曾亚莉张玉宝(编辑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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