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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不交燃气费就不交房 法院:逾期交房者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9:05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周政光 通讯员谢敏 陆敏 刘斌)因业主不交管道燃气入网费而拒绝交房,南宁市某房地产公司被业主告上法庭。4月18日,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房地产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房子交付原告使用,并向业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同时驳回业主要求某房地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费2100元的诉讼请求。

  2004年6月7日,业主吴某与南宁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约定吴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位于南宁市金洲路某房屋,房地产公司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吴某使用。吴某按合同约定付清了房款。

  由于吴某不同意在办理住房交接手续时向该房地产公司支付管道燃气相关费用,房地产公司拒绝交房。吴某多次找该公司协商,均被对方拒绝,迫使吴某以每月700元价格另行租房居住,共计支付房租2100元。

  青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约定:“燃气管道入户厨房位置,客户自费申请办理开通手续”,管道燃气是否开通使用是由业主自己决定,该房地产公司以支付管道燃气相关费用作为交房的条件是错误的,因此,造成房屋不能交接的责任在房地产公司。编辑:黄皓作者:周政光 谢敏 陆敏 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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